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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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解释和适用

  • 对合同约定的甄别与评价

    崔建远;

    法律行为的重要属性是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除非该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这要求法律人准确、完整地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操作的层面,需要甄别合同约定,确定当事人的真意,进而揭示与之对应的法律评价。权利的权能不发生独立转让的法律效果,但这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受让人基于转让合同取得债权,而非收益权等权能;在仅凭文义解释无法确定当事人真意时,需要基于系争合同的性质与有关理念予以决定;如果加入者与债权人的约定使加入者承担的债务重于原债务,那么就不构成债务加入关系;基于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得出的损害赔偿数额,受到合理预见规则、与有过失规则、减损规则等的限制,但是,支付违约金并不受到前述规则的影响;在进行合同解释时,应当追问意思表示对于一个处于表示相对人处境的客观观察者的含义。部分合同虽然将某种行为约定为根本违约,其实应该解释为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条件。

    2025年06期 v.40;No.234 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2K]

学术关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

  • 《生态环境法典生态保护编》的统合优化路径

    刘洪岩;王雨阳;

    《生态环境法典生态保护编(草案二次审议稿)》虽已展现单一生态要素保护向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的立法取向,但因采取“拼合”生态保护法与部分自然资源法的编纂路径,整体结构呈现“生态要素与资源利用”的分层,概念层次、体例编排与规范功能仍有理顺和协调的空间。生态保护编法体系的建构不仅关系生态环境法典的体系完备性,更直接承载超越还原主义、人本主义的资源管制法,缔结人与自然平等、和平共处的法秩序之价值定位。因而,生态保护编的完善不应局限于条文层面的修辞或技术修正,为立法动态、行政规制和司法适用提供依据,还需从生态法哲学的根基出发,确立“关系保护”的规范主线,以“行为模式—保护要素”的递进式路径重组篇章体例,嵌入全过程保护理念,形成“预防—保护—救济与修复”的制度体系。

    2025年06期 v.40;No.234 14-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6K]

跨学科研究

  • 监护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刑民程序困惑与优化

    姚建龙;林炜骐;

    对于向被监护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在实体法上,其需承担刑法上的刑事责任和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事后果;在程序法上,这两个基于同一事实的后果必须由不同诉讼程序得出,既加重了包括受侵害未成年人在内的当事人的负担,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障当事人权益、同时节省司法资源为目标,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宜适用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将两程序直接整合,但可以采取“将庭审安排在同一天,在审判组织中安排相同审判人员连续审理”的方法将两程序的适用予以优化。在《刑事诉讼法》再修订时,建议将“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中以实现两程序的合一,这既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也不会与其他相关程序产生矛盾。

    2025年06期 v.40;No.234 32-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5K]
  • 《民法典》在纪检监察工作中适用研究:公权约束与私权保障的法治协同

    阳平;

    《民法典》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深度适用,彰显了现代法治语境下私法与公法的协同治理逻辑,其核心在于通过规范公权力运行与保障私权利实现的双重维度,构建法秩序统一性的实践范式。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互动理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治调适,到公权力的私权保护义务及责任聚合原理,从多维度理论框架揭示了《民法典》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内在关联。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通过监督执纪问责保障《民法典》实施,推动公权约束与私权保障的贯通协同;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本身须遵循《民法典》的规范逻辑并需要运用《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这一适用不仅拓展了纪检监察学的研究视域,推动了其与民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的交叉融合,更通过理论创新完善了“权利救济—权力制约”的双轨治理体系。未来需以制度创新与能力建设为抓手,促进《民法典》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体系化应用,夯实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基础。

    2025年06期 v.40;No.234 53-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0K]

涉外法治研究

  • 论我国数据流通制度的域外镜鉴与建构

    齐爱民;何仕贤;

    在全球数据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数据已成为推动经济和技术进步的重要资源和生产要素。如何突破数据流通壁垒、推进数据开发利用,已成为全球共同讨论的议题。欧盟致力于建立统一的跨部门数据流通框架,旨在解决数据市场的流通障碍,促进数据的公平利用。《欧盟数据法》针对企业对消费者(B2C)和企业对企业(B2B)等不同场景的数据流通分别进行制度设计,具有欧盟特色和借鉴价值。欧盟委员会意图通过排除联网产品数据的专有权保护、限制“守门人”获取数据、强调数据处理服务的互操作性等举措,打破数据垄断,促进数据流通。通过借鉴欧盟在数据流通规范制定和具体机制设计等方面的立法经验,中国的数据流通立法应建立数据交易法律制度,促进数据共享与利用;引入“守门人”制度,维护数据流通的公平性;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推进技术互操作性标准和规范建设;明确数据跨境流通规则,保护数据安全,以确保我国在全球数据经济中的竞争优势。

    2025年06期 v.40;No.234 68-8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1K]
  • 碳排放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困境与制度方案

    张叶东;

    碳排放数据跨境流动是实现“双碳”目标、推动全球碳市场建设和助力国际气候治理的关键,却面临数据主权保护、数据安全风险以及国际法规协调不足等多重挑战。碳排放数据涵盖个人、企业及国家安全数据等多种类型,这些数据的跨境流动需要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实现透明公开与高效共享。为此,我国应构建碳排放跨境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碳排放数据采取差异化保护策略,平衡碳排放数据的安全与流动需求。同时,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应当积极推动碳排放跨境数据国际合作与信任机制的建立,参与制定全球统一的碳排放跨境数据监管规则和技术标准,确保碳排放数据的合法流动与透明性,并通过先进技术手段强化碳排放数据流动中的安全保障。

    2025年06期 v.40;No.234 83-10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0K]
  • 实体程序交互视域下跨境电诈案件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

    敬力嘉;

    基于对我国电诈犯罪产业链发展沿革的考察,可厘定跨境电诈及其关联犯罪的规范内涵。跨境电诈案件办理过程中面临的证据收集、审查困境与实体归责困境相互交织、相互影响。此类案件主要面临四类证据收集困境:难以取得口供并保证其真实性、难以保证资金分析报告的规范性、难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与合法性、难以获取跨境证据并保证其合法性;此类案件主要面临两类证据审查困境:电子数据量庞大、难以结构化分析,以及虚拟身份认定难。随着跨境电诈犯罪产业链的发展,出现了管理控制型犯罪集团的新型组织结构,电诈犯罪与其关联犯罪属于上下游犯罪而非一般共同犯罪。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同样存在诸多疑难问题,主要包括如何认定“诈骗窝点”、管理控制型犯罪集团、主从犯、胁从犯、诈骗金额,避免边缘参与者刑期倒挂、明确“30日条款”的适用标准,以及厘清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认定标准等。只有先立足司法实践的真实状况,厘清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方可真正走出“实践应急回应—理论抽象批判”的传统窠臼,探讨此类问题的体系化解决方案。

    2025年06期 v.40;No.234 103-1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3K]

新兴权利法律问题研究

  • 检察场景的数字正义:动因、挑战与方案

    郭小伟;

    数字正义应当成为数字检察改革的基本追求、价值遵循、发展边界与评估圭臬。借由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检察场景中数字正义的发轫动因包括作为质料因的法律监督的正义指向,作为动力因的国家主导的强大动能,作为形式因的数字技术的赋能驱动,作为目的因的法律监督的质效补强。上述四个动因在数字检察这一具体场景之中同向发力,促进了数字检察场景中数字正义的发轫。对数字检察实践方案和关键环节推进流程中可能产生的潜在正义风险进行系统评估,成为在风险社会应对数字检察改革过程中所面临的不确定性的应然之举。数字检察的持续推进存在包括检察数据采集、检察数据委托、检察数据存储在内的检察数据归集维度的正义隐忧,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研发、运行与应用的监督模型层面的正义风险,以及检察系统内部关系张力和检察系统外部关系张力在内的诉源治理维度的正义张力。对此,需要构建以数据正义为核心的检察数据治理体系、优化以算法正义为准则的检察算法监督模型、探索以互动正义为支撑的检察诉源治理模式,最终助力数字正义在数字检察场景中的落地与具化。

    2025年06期 v.40;No.234 119-1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4K]
  • 数据产权刑法保护的第三代模式

    童云峰;

    国家关于数据三权分置的政策规划与改革愿景旨在接纳数据产权,需要法律系统进行回应。然而,我国《刑法》诞生于工商业社会,其中的数据犯罪具有系统依附性,财产犯罪具有封闭性,使我国既有《刑法》无法满足数字社会保护数据产权的新需求。由于数据产权是有别于第一代财产权(传统物权)、第二代财产权(知识产权)的第三代财产权,所以应为刑法保护数据产权塑造独立的第三代模式。在方法论上,应将数据三权分置政策细化为具体刑事政策,发挥其指导刑事立法和刑法解释的机能。在立法层面,可以通过全流程化、去计算机信息系统化和财产化的方法,使数据犯罪成为保护数据产权的专项罪名;在解释层面,应以保护数据产权为目的,通过权利束方法、还原法和扩张法,对既有刑法体系中数据犯罪、经济犯罪等进行重新解释,进而具体保护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

    2025年06期 v.40;No.234 141-1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01K]

党内法规研究

  • 论党内法规在行政审判中的援引之道

    章志远;蔡旻君;

    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援引党内法规,是坚持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具体体现,也为行政审判履行化解行政争议、监督行政、保障权利的基本功能提供了重要支撑。然而,当前实践面临多重难题:在裁判依据层面,面临“是否严格据法裁判”的质疑;在裁判过程层面,存在“论证说理失范”的迹象;在裁判结果层面,面临是否“同案同判”的诘问。为推动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援引党内法规从分散实践转向规范适用,需实现三重结合:以法治统一理念为引领,统筹“规范援引”与“功能导向”;完善援引规则体系,兼顾“填补空白”与“盘活存量”;总结司法经验,梳理并凝练援引技术类型核心特征,构建系统化、可操作的援引路径,实现“精准操作”与“效能提升”。

    2025年06期 v.40;No.234 159-1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21K]
  • 自我革命的法哲学阐释:价值、认知与规范

    李军;张洁;

    规范建构是在制度性事实与规范性诉求间动态平衡的过程,而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正是在这一过程中逐步成型的。该体系首先在社会革命与自我革命相互印证的历史实践中确立了其正当性根基,同时通过对历史客观规律的深刻把握,促使无产阶级实现从自在状态向自为状态的主体性跃升,进而塑造党与人民之间的交互主体关系。在此基础上,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依托价值共识与规范建构的协同演进不断走向完善,不仅以规范文本凝练价值内核,更借助话语传播推动共识的持续再生产,最终形成一种融合历史正当性与现实回应性的法学范式。

    2025年06期 v.40;No.234 173-18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1K]

初创学者佳作

  • 数据安全标准刑事司法适用的方法论建构

    李谦;

    数据安全标准的刑事司法适用研究,亟待深入探讨其方法论建构。进行方法论建构的前提是明确数据安全标准的法律效力。目前,理论上有实质法规范学说和技术条款学说等不同观点。应当在技术条款说的基础上,探明数据安全标准在法律中具有的功能及其对刑事司法适用具有的意义。方法论建构包括三个内容:一是数据安全标准的选取规则;二是公私法规范的转致机制;三是数据安全标准融入刑事裁判的说理路径。对于选取规则,应基于特定前置法条款,遵循穷尽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和补强性规则等选取规则。对于转致机制,应识别《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所涉数据安全规定的转致机制。对于说理路径,应确立适法监督型、目的增强型、激励引导型三种说理路径。按照这一逻辑思路进行建构,有助于彰显数据安全犯罪刑事案件的裁判效果,进而完善数据安全的刑事治理。

    2025年06期 v.40;No.234 187-20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