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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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治研究

  • 涉外法治视域下的制度型开放

    黄进;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关键工作,更内嵌于涉外法治建设的总体布局之中。构建制度型开放体系是全球化进入规则重构期的时代要求,更是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的现实选择,有利于促进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的法治化。制度型开放的实现,既需要强调对外开放的系统集成、内外联动和规则推广,也需要促进改革和法治、安全和发展、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统筹协调,更需要在规则对接的基础上善于利用国内、国际两套规则,持续推动制度的改革创新。从涉外法治视域下促进制度型开放,应聚焦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及人才培养,展开制度设计和统筹推进,为制度型开放体系构建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2026年01期 v.41;No.235 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2K]

学术关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

  • 《民法典》实施五周年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发展要论

    杨立新;

    《民法典》实施五年来,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有重大进展,对保障侵权责任编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成功之处是:初步实现了侵权法司法解释体系化;具体规则解释具有全面性;规则设计具有创新性;条文实现具体化和实用化。其存在的不足是:对总则性规定和分则性规定的解释不平衡;个别规则的解释不正确;部分规则的解释不大胆;立法技术不规范。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的未来发展方向:一是应当对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进行总体规划;二是突出对侵权责任一般规则的解释;三是规则设计应当进一步创新;四是应当避免出现错误解释;五是提高司法解释的“立法”技术。

    2026年01期 v.41;No.235 14-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5K]
  • 论行政六法对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影响

    关保英;

    行政六法是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立的重要客观基础之一,二者又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宪法语境下的行政主体自主知识体系、类型化进路的行政行为自主知识体系、过程正当化的程序自主知识体系、多元价值的救济自主知识体系等为行政六法的制定提供了方法论选择、边界确定、概念厘清和体系构建方面的指导;而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又从行政六法的地位、法治价值、内在逻辑及与行政基本法典的关系方面,对行政六法及其机制作出了回应。新时代的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具有引领时代行政法治的作用,为此,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应当由实践理性到理论理性、由问题应对到目标选择、由相对本土化到相对全局化、由板块性到体系性,以实现对行政六法所固化的知识及其体系的超越。

    2026年01期 v.41;No.235 35-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2K]

《民法典》背景下的公司法修订

  • 矫治名义董事偏离职守行为的法律对策研究

    郭富青;

    名义董事的本质属性是缺乏履职的独立性,其职务行为偏离董事信义义务的标准。名义董事要么习惯于按照双控人的指令或指示行事,扭曲了公司治理结构;要么根据双控人的安排和意愿居董事之位却不谋其事,致使公司治理机制处于未激活状态,从而最终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对名义董事偏离职守行为的矫正要做到:首先,要强化公司法规定的信义义务,使其履职行为回归本位,忠于公司并优先服务于公司利益最大化;其次,对名义董事按照双控人指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依法施加双重责任追究,不支持名义董事为了免责而以自己只是听命于双控人的指令行事实际上并无实权的抗辩理由。总之,只有严禁双控人将名义董事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迫使名义董事恪尽董事职守,才能有效地维护公司治理的正常秩序。

    2026年01期 v.41;No.235 55-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3K]

新兴权利法律问题研究

  • 数字时代作品使用者利益保护的范式选择

    孙山;

    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对于著作权制度的有效运行均不可或缺,利益保护应保持相对均衡。进入数字时代以来,作品使用者利益的保护逐渐式微:作品的创作者与传播者(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以技术保护措施与终端用户许可协议等技术变革的产物为工具,不断加强其对作品传播与转让行为的控制;合理使用等权利限制制度适用范围的受限和作品保护期的延长,也变相限缩了公众使用作品的范围。“使用者权”范式的提出表达了作品使用者利益保护的诉求,被视为作品过度保护现象的因应之策。然而,“使用者权”的范式既违背基本法理又无法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预期效果,作品使用者的利益诉求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只能通过“使用者利益”的范式建构来实现。“使用者利益”范式的选择,以《民法典》第126条所确立的“权利/利益”区分保护框架为理论基础和规范依据,将“作品使用者利益”作为著作权法应当保护的利益类型,以此保障公众的自由使用与合理使用。“使用者利益”范式的建构还应当积极回应数字时代作品过度保护的问题,增加针对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性规定、促进终端用户许可协议的规范化、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2026年01期 v.41;No.235 70-9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9K]
  • 脑机接口技术发展中神经信息的法律属性与保护路径

    崔丽;

    脑机接口技术的发展给神经信息的保护带来了新挑战。神经信息不仅属于私密信息,也是敏感个人信息。神经信息具有人格利益和敏感个人信息相结合的双重属性。脑机接口技术发展背景下神经信息应采取特别的保护模式,即主要以新兴权利为核心的综合性保护模式,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34条“生物识别信息”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特别规则的规定,确立神经信息的场景化、“动态同意”以及体系性保护方式,结合现实场景与具体类型构建神经信息保护的特别规则,以期在实现神经信息特别保护的前提下,达到自然人人格权益保护和脑机接口技术发展之间的平衡。

    2026年01期 v.41;No.235 94-10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4K]
  • 大脑扫描信息的证据属性与司法适用研究

    徐娟;

    随着神经科学技术与司法实践的加速交汇,大脑扫描信息能否作为证据进入法庭审查已成为刑事司法中的前沿议题。此类信息通过脑电图、功能成像等方式呈现个体的脑活动模式,虽具有一定的生理客观性,但因科学不确定性、算法偏差与解释推断链条的脆弱性,其真实性、合法性与证明力均存在争议。同时,强制获取此类信息可能触及沉默权、反自证其罪原则以及精神隐私、认知自由等基本权利,引发程序正义上的重大冲突。现行《刑事诉讼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制度在神经数据的法律属性界定、可采性审查和程序性保障方面均显现明显不足。基于此,需要从权利保障与程序控制的双重视角,将大脑扫描信息置于高度敏感的数据范畴,构建严格的可采性标准、专业化的技术审查机制与配套的程序控制体系,并推动专门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完善,以形成兼具可检验性、安全性与正当性的制度路径,实现技术应用与基本权利保障的规范化平衡。

    2026年01期 v.41;No.235 106-1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3K]

党内法规研究

  • 新时代政治监督概念的四维探析

    刘练军;

    政治监督是新时代党中央提出的一个重大命题,是新时代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范畴之一。新时代提出并不断强化政治监督的深刻依据是党的自我革命。政治监督凸显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勇于自我革命的特质,它是新时代维护我们党的宗旨要义的一种重要手段。“两个维护”是新时代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督促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干部带头做到“两个维护”,此乃政治监督的根本任务。党的领导可谓政治监督的核心要素,堪称新时代政治监督的本质特征。政治监督必须全过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监督具体表现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各个主体所开展的多种多样的监督活动。新时代所有的权力监督类型都带有一定的政治性,故而,都可以纳入政治监督范畴。

    2026年01期 v.41;No.235 123-1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9K]
  • 政务处分与处分并行制度:公职人员处分体系的逻辑与进路

    高刘阳;

    作为对公职人员惩戒、教育及监督的重要方式,政务处分与处分在实践运行中呈现并行样态。在实现既定立法目标、完成法法衔接的前提下,政务处分与处分这一并行模式在降低制度运行成本的同时,亦尽可能减轻了新增制度对现行规范体系可能产生的冲击,体现了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延续性与前瞻性。为进一步明确惩戒管辖权的界定标准,细化政务处分与处分的衔接程序,并推动救济实质效果的统一,有必要从并行制度的生成逻辑出发,在党管干部原则的基本思路下,遵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法治理念,注重协调不同有权处分主体间实体与程序法律规范的适用关系,构建并行不悖的政务处分与处分运行模式,以充分发挥其预设功能,进一步推动对我国公职人员处分体系的塑造。

    2026年01期 v.41;No.235 137-1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1K]

初创学者佳作

  • 论集体法益的具象化识别

    程睿;

    集体法益面临着法益概念走向抽象化、稀薄化的诘问,对此需要通过对集体法益属性和具体内容进行具象化识别予以解决。集体法益是指由刑法保障的国家和社会平稳运行的过程中不可缺少且不可分割给个体的法益。刑法保护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的理论基础不同,法益保护论的核心是个人的自由保障,应当依此限制刑法保护集体法益的范围,同时指引集体法益属性的具象化识别。不具备不可分割性的法益,或者直接保护个人法益的表面的集体法益,都不能被认定为真正的集体法益。集体法益的具体内容不宜仅以秩序或制度予以解释,需要结合规范保护目的对秩序或制度背后保护的实质性利益进行识别。

    2026年01期 v.41;No.235 150-17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0K]
  • 论数据产品交易收益分配的基本困境及其制度建构

    管涛;

    数据产品交易的收益分配乃数字经济法之核心难题,不应简单沿袭传统要素按资本、劳动投入分配的古典框架,宜从价值、机制、权利三边维度予以体系化重构。在价值视角下,单一的契约自由原则无法回应数据主体与平台间的权力失衡问题,须确立个人数据贡献作为原始价值源头的法律地位,并以贡献度作为分配正义的根本准绳。在机制视角下,格式合同已沦为平台剥夺用户权益的工具,算法黑箱则固化了分配的不透明性,亟需引入收益分成、数据信托、集体谈判等创新分配模式。在权利视角下,缺乏统一的财产权配置,司法救济亦因举证困难而效力不彰,可构建“三权分置”的产权架构,并激活司法能动主义,强化对格式条款的实质审查,构建数据交易合同的效力控制体系。

    2026年01期 v.41;No.235 171-18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9K]

经典译介

  • 平衡的尺度:应对人工智能融入司法实践的伦理和实践挑战

    阿马尔·扎法尔;王泽山;

    人工智能在改善法律服务获取途径和简化法律程序方面有巨大的潜力,将人工智能纳入司法实践能够推动司法实践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强化型转变,但与此同时也将带来一系列伦理挑战,尤其是在离婚纠纷、儿童监护权纠纷和刑事司法等敏感法律领域。因此,有必要在人工智能融入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保持道德警惕,优先开发和应用以深刻承诺道德诚信为特征的人工智能系统,这对于保证所有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至关重要。作为应对方案,“人在回路中”(HITL)策略被提出,它将人类判断与人工智能技术相结合,以减少偏见并保证个性化的法律结果,确保人工智能系统发挥补充而非替代的作用。

    2026年01期 v.41;No.235 188-20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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