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岭;
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武装力量的任务;规定了最高权力机关的国防立法权,对中央军委的任免、监督权,战争决定权,国防预算权,军衔规定权;国家主席有宣布战争状态权;国务院有权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中央军委有权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而《国防法》没有完全贯彻宪法的规定;中央军委实际上几乎总揽了一切军事权。国家的最高军事权与最高行政权不宜分离而应合并;武警部队的性质使其应属于行政而不是军事系统;军委主席负责制决定了军委组成人员应由主席提名;军委主席任期在宪法上的"漏洞"目前没有导致事实上的终身制;中央军委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从属关系还缺乏具体程序加以落实。
2011年02期 v.26;No.146 1-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1K] - 马岭;
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武装力量的任务;规定了最高权力机关的国防立法权,对中央军委的任免、监督权,战争决定权,国防预算权,军衔规定权;国家主席有宣布战争状态权;国务院有权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中央军委有权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而《国防法》没有完全贯彻宪法的规定;中央军委实际上几乎总揽了一切军事权。国家的最高军事权与最高行政权不宜分离而应合并;武警部队的性质使其应属于行政而不是军事系统;军委主席负责制决定了军委组成人员应由主席提名;军委主席任期在宪法上的"漏洞"目前没有导致事实上的终身制;中央军委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从属关系还缺乏具体程序加以落实。
2011年02期 v.26;No.146 1-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1K] - 刘建平;朱振生;
从经济学和法学原理分析行政处罚分类分步实施可能性和必要性,通过案例分析,说明分类分步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
2011年02期 v.26;No.146 16-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K] - 刘建平;朱振生;
从经济学和法学原理分析行政处罚分类分步实施可能性和必要性,通过案例分析,说明分类分步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
2011年02期 v.26;No.146 16-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K] - 王庆廷;
借助案例统计、问卷调查、深度访谈等实证方法,可以发现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法官在对审查的认识和实践层面多有欠缺,一定程度上使其他规范性文件取代法律法规规章,成为法院实际上的裁判依据,无"法律"之名但行"法律"之实。一方面论述了法律的掣肘、知识的门槛、地位的差异等方面的"客观"因素;一方面又对这些因素予以剖析,认为它们都是"泥足巨人",不足以成为疏于审查的坚实理由。在建立完全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时机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作为一种"改良"而非"革命"的方法,需要在实用主义的视角下,建构一套柔性的审查体系:在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诉讼前,法院可以提前介入能动"审查";在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诉讼后,法院可以根据审查结果柔性处理。
2011年02期 v.26;No.146 21-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2K] - 王庆廷;
借助案例统计、问卷调查、深度访谈等实证方法,可以发现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法官在对审查的认识和实践层面多有欠缺,一定程度上使其他规范性文件取代法律法规规章,成为法院实际上的裁判依据,无"法律"之名但行"法律"之实。一方面论述了法律的掣肘、知识的门槛、地位的差异等方面的"客观"因素;一方面又对这些因素予以剖析,认为它们都是"泥足巨人",不足以成为疏于审查的坚实理由。在建立完全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时机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作为一种"改良"而非"革命"的方法,需要在实用主义的视角下,建构一套柔性的审查体系:在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诉讼前,法院可以提前介入能动"审查";在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诉讼后,法院可以根据审查结果柔性处理。
2011年02期 v.26;No.146 21-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2K] - 李惠;
本文探讨了安乐死的特征及其法律概念,并以法律意义的"安乐死"为前提对安乐死类型进行了分析与研讨。认为广义安乐死不能成为安乐死,狭义安乐死才是我们当下讨论的范畴;安乐死只能仅仅为自愿安乐死,所谓的"非自愿安乐死"不应该被列入安乐死的范畴;安乐死不仅指主动安乐死,也应该包括被动安乐死;A型安乐死不应当是安乐死行为。文章建议另行构建"安息死"等机制来处理植物人等问题。
2011年02期 v.26;No.146 30-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8K] - 李惠;
本文探讨了安乐死的特征及其法律概念,并以法律意义的"安乐死"为前提对安乐死类型进行了分析与研讨。认为广义安乐死不能成为安乐死,狭义安乐死才是我们当下讨论的范畴;安乐死只能仅仅为自愿安乐死,所谓的"非自愿安乐死"不应该被列入安乐死的范畴;安乐死不仅指主动安乐死,也应该包括被动安乐死;A型安乐死不应当是安乐死行为。文章建议另行构建"安息死"等机制来处理植物人等问题。
2011年02期 v.26;No.146 30-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8K] - 王永杰;
根据《刑法》第306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文对于律师伪证罪主体范围的界定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律师伪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过失和间接故意都无法构成律师伪证;只要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实施了客观方面的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秩序,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符合律师伪证罪客观要件之时间界限。现有复杂客体说不符合犯罪客体的内在性质,简单客体说无法充分反映出律师伪证罪的客体范围,故关于律师伪证罪所侵犯的客体,无论是现有的复杂客体说还是简单客体说都有难以调和的困境。本文结合司法实际和理论争点认为,律师伪证罪不仅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造成了侵害,对律师的职业道德也造成了一定的侵害,故属于修正的复杂客体。
2011年02期 v.26;No.146 38-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K] - 王永杰;
根据《刑法》第306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文对于律师伪证罪主体范围的界定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律师伪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过失和间接故意都无法构成律师伪证;只要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实施了客观方面的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秩序,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符合律师伪证罪客观要件之时间界限。现有复杂客体说不符合犯罪客体的内在性质,简单客体说无法充分反映出律师伪证罪的客体范围,故关于律师伪证罪所侵犯的客体,无论是现有的复杂客体说还是简单客体说都有难以调和的困境。本文结合司法实际和理论争点认为,律师伪证罪不仅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造成了侵害,对律师的职业道德也造成了一定的侵害,故属于修正的复杂客体。
2011年02期 v.26;No.146 38-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K] - 朱建国;刘淑青;
植物新品种"授权"保护是我国政府针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专门制定的一项法律制度。云南省为加强地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在国家"授权"保护制度发布之后,也制定了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制度。通过对比发现,"授权"保护与"注册"保护之间,在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审查程序、转让限制等方面存在明显立法冲突。"注册"保护已经超越地方立法权限范畴,需要国家或地方立法机关对云南省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制度予以重新审视,并就其中与"授权"保护制度冲突的内容,作出必要的调整与修正。
2011年02期 v.26;No.146 44-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4K] - 朱建国;刘淑青;
植物新品种"授权"保护是我国政府针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专门制定的一项法律制度。云南省为加强地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在国家"授权"保护制度发布之后,也制定了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制度。通过对比发现,"授权"保护与"注册"保护之间,在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审查程序、转让限制等方面存在明显立法冲突。"注册"保护已经超越地方立法权限范畴,需要国家或地方立法机关对云南省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制度予以重新审视,并就其中与"授权"保护制度冲突的内容,作出必要的调整与修正。
2011年02期 v.26;No.146 44-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4K] - 倪慧群;徐俊;
临时禁令又称公诉前法律行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大家对临时禁令的司法适用认识不一。本文以临时禁令制度的司法审查机制为切入点,探讨对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诉讼中止后禁令解除的司法审查标准,以期对审判实践提供法律参考。
2011年02期 v.26;No.146 52-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K] - 倪慧群;徐俊;
临时禁令又称公诉前法律行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大家对临时禁令的司法适用认识不一。本文以临时禁令制度的司法审查机制为切入点,探讨对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诉讼中止后禁令解除的司法审查标准,以期对审判实践提供法律参考。
2011年02期 v.26;No.146 52-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K]
- 刘宪权;周舟;
背信行为的本质在于违反诚实信用义务,滥用委托权限。认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应当坚持"背信的滥用权限说"所主张的观点。本罪中的"受托义务"不仅包括约定义务,而且还包括法定义务。本罪不属于目的犯,构成本罪并不需要有谋利或加害等特定的目的。本罪与挪用类犯罪既存在共同点,又有所区别。背信罪本质的多种学说之争在于背信犯罪刑事可罚性的非普遍认同性及其与他罪的易混淆性。我国刑法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两个特殊背信犯罪将"背信"的含义定义在"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违背受托义务"上。这对认识背信犯罪的本质提供了立法依据和新的思路。从条文上分析,我国的背信犯罪发生在市场的经济活动中,其核心在于作为本人事务处理延伸体的行为人没有以本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事务,在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与本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没有服从本人的利益。欠薪不仅是一种侵犯劳动者财产权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具有违背社会信用的性质,对于危害严重的欠薪行为应当予以入罪,以发挥刑事保障社会信用底线的功能。建议改变刑法修正案(八)的"补充性"立法方式,单独设立"欠薪罪"的罪名和法条。为遏制和制裁金融市场出现的"老鼠仓"问题,《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应注意对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的区分,同时还应当注意本罪打击的范围,防止犯罪圈无限制扩大。德国是规定背信罪最早、研究背信罪最多的国家,具有丰富的实践和理论经验。研究德国背信罪的立法现状以及相关学说,有助于对背信罪和背信行为的正确理解,为我国今后增设背信罪打下理论基础。
2011年02期 v.26;No.146 83-9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6K] - 刘宪权;周舟;
背信行为的本质在于违反诚实信用义务,滥用委托权限。认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应当坚持"背信的滥用权限说"所主张的观点。本罪中的"受托义务"不仅包括约定义务,而且还包括法定义务。本罪不属于目的犯,构成本罪并不需要有谋利或加害等特定的目的。本罪与挪用类犯罪既存在共同点,又有所区别。背信罪本质的多种学说之争在于背信犯罪刑事可罚性的非普遍认同性及其与他罪的易混淆性。我国刑法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两个特殊背信犯罪将"背信"的含义定义在"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违背受托义务"上。这对认识背信犯罪的本质提供了立法依据和新的思路。从条文上分析,我国的背信犯罪发生在市场的经济活动中,其核心在于作为本人事务处理延伸体的行为人没有以本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事务,在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与本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没有服从本人的利益。欠薪不仅是一种侵犯劳动者财产权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具有违背社会信用的性质,对于危害严重的欠薪行为应当予以入罪,以发挥刑事保障社会信用底线的功能。建议改变刑法修正案(八)的"补充性"立法方式,单独设立"欠薪罪"的罪名和法条。为遏制和制裁金融市场出现的"老鼠仓"问题,《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应注意对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的区分,同时还应当注意本罪打击的范围,防止犯罪圈无限制扩大。德国是规定背信罪最早、研究背信罪最多的国家,具有丰富的实践和理论经验。研究德国背信罪的立法现状以及相关学说,有助于对背信罪和背信行为的正确理解,为我国今后增设背信罪打下理论基础。
2011年02期 v.26;No.146 83-9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6K] - 杜文俊;陈玲;
背信行为的本质在于违反诚实信用义务,滥用委托权限。认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应当坚持"背信的滥用权限说"所主张的观点。本罪中的"受托义务"不仅包括约定义务,而且还包括法定义务。本罪不属于目的犯,构成本罪并不需要有谋利或加害等特定的目的。本罪与挪用类犯罪既存在共同点,又有所区别。背信罪本质的多种学说之争在于背信犯罪刑事可罚性的非普遍认同性及其与他罪的易混淆性。我国刑法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两个特殊背信犯罪将"背信"的含义定义在"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违背受托义务"上。这对认识背信犯罪的本质提供了立法依据和新的思路。从条文上分析,我国的背信犯罪发生在市场的经济活动中,其核心在于作为本人事务处理延伸体的行为人没有以本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事务,在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与本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没有服从本人的利益。欠薪不仅是一种侵犯劳动者财产权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具有违背社会信用的性质,对于危害严重的欠薪行为应当予以入罪,以发挥刑事保障社会信用底线的功能。建议改变刑法修正案(八)的"补充性"立法方式,单独设立"欠薪罪"的罪名和法条。为遏制和制裁金融市场出现的"老鼠仓"问题,《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应注意对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的区分,同时还应当注意本罪打击的范围,防止犯罪圈无限制扩大。德国是规定背信罪最早、研究背信罪最多的国家,具有丰富的实践和理论经验。研究德国背信罪的立法现状以及相关学说,有助于对背信罪和背信行为的正确理解,为我国今后增设背信罪打下理论基础。
2011年02期 v.26;No.146 90-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0K] - 杜文俊;陈玲;
背信行为的本质在于违反诚实信用义务,滥用委托权限。认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应当坚持"背信的滥用权限说"所主张的观点。本罪中的"受托义务"不仅包括约定义务,而且还包括法定义务。本罪不属于目的犯,构成本罪并不需要有谋利或加害等特定的目的。本罪与挪用类犯罪既存在共同点,又有所区别。背信罪本质的多种学说之争在于背信犯罪刑事可罚性的非普遍认同性及其与他罪的易混淆性。我国刑法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两个特殊背信犯罪将"背信"的含义定义在"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违背受托义务"上。这对认识背信犯罪的本质提供了立法依据和新的思路。从条文上分析,我国的背信犯罪发生在市场的经济活动中,其核心在于作为本人事务处理延伸体的行为人没有以本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事务,在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与本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没有服从本人的利益。欠薪不仅是一种侵犯劳动者财产权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具有违背社会信用的性质,对于危害严重的欠薪行为应当予以入罪,以发挥刑事保障社会信用底线的功能。建议改变刑法修正案(八)的"补充性"立法方式,单独设立"欠薪罪"的罪名和法条。为遏制和制裁金融市场出现的"老鼠仓"问题,《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应注意对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的区分,同时还应当注意本罪打击的范围,防止犯罪圈无限制扩大。德国是规定背信罪最早、研究背信罪最多的国家,具有丰富的实践和理论经验。研究德国背信罪的立法现状以及相关学说,有助于对背信罪和背信行为的正确理解,为我国今后增设背信罪打下理论基础。
2011年02期 v.26;No.146 90-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0K] - 张勇;
背信行为的本质在于违反诚实信用义务,滥用委托权限。认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应当坚持"背信的滥用权限说"所主张的观点。本罪中的"受托义务"不仅包括约定义务,而且还包括法定义务。本罪不属于目的犯,构成本罪并不需要有谋利或加害等特定的目的。本罪与挪用类犯罪既存在共同点,又有所区别。背信罪本质的多种学说之争在于背信犯罪刑事可罚性的非普遍认同性及其与他罪的易混淆性。我国刑法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两个特殊背信犯罪将"背信"的含义定义在"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违背受托义务"上。这对认识背信犯罪的本质提供了立法依据和新的思路。从条文上分析,我国的背信犯罪发生在市场的经济活动中,其核心在于作为本人事务处理延伸体的行为人没有以本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事务,在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与本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没有服从本人的利益。欠薪不仅是一种侵犯劳动者财产权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具有违背社会信用的性质,对于危害严重的欠薪行为应当予以入罪,以发挥刑事保障社会信用底线的功能。建议改变刑法修正案(八)的"补充性"立法方式,单独设立"欠薪罪"的罪名和法条。为遏制和制裁金融市场出现的"老鼠仓"问题,《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应注意对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的区分,同时还应当注意本罪打击的范围,防止犯罪圈无限制扩大。德国是规定背信罪最早、研究背信罪最多的国家,具有丰富的实践和理论经验。研究德国背信罪的立法现状以及相关学说,有助于对背信罪和背信行为的正确理解,为我国今后增设背信罪打下理论基础。
2011年02期 v.26;No.146 96-10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4K] - 张勇;
背信行为的本质在于违反诚实信用义务,滥用委托权限。认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应当坚持"背信的滥用权限说"所主张的观点。本罪中的"受托义务"不仅包括约定义务,而且还包括法定义务。本罪不属于目的犯,构成本罪并不需要有谋利或加害等特定的目的。本罪与挪用类犯罪既存在共同点,又有所区别。背信罪本质的多种学说之争在于背信犯罪刑事可罚性的非普遍认同性及其与他罪的易混淆性。我国刑法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两个特殊背信犯罪将"背信"的含义定义在"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违背受托义务"上。这对认识背信犯罪的本质提供了立法依据和新的思路。从条文上分析,我国的背信犯罪发生在市场的经济活动中,其核心在于作为本人事务处理延伸体的行为人没有以本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事务,在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与本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没有服从本人的利益。欠薪不仅是一种侵犯劳动者财产权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具有违背社会信用的性质,对于危害严重的欠薪行为应当予以入罪,以发挥刑事保障社会信用底线的功能。建议改变刑法修正案(八)的"补充性"立法方式,单独设立"欠薪罪"的罪名和法条。为遏制和制裁金融市场出现的"老鼠仓"问题,《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应注意对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的区分,同时还应当注意本罪打击的范围,防止犯罪圈无限制扩大。德国是规定背信罪最早、研究背信罪最多的国家,具有丰富的实践和理论经验。研究德国背信罪的立法现状以及相关学说,有助于对背信罪和背信行为的正确理解,为我国今后增设背信罪打下理论基础。
2011年02期 v.26;No.146 96-10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4K] - 刘源;候倩倩;
背信行为的本质在于违反诚实信用义务,滥用委托权限。认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应当坚持"背信的滥用权限说"所主张的观点。本罪中的"受托义务"不仅包括约定义务,而且还包括法定义务。本罪不属于目的犯,构成本罪并不需要有谋利或加害等特定的目的。本罪与挪用类犯罪既存在共同点,又有所区别。背信罪本质的多种学说之争在于背信犯罪刑事可罚性的非普遍认同性及其与他罪的易混淆性。我国刑法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两个特殊背信犯罪将"背信"的含义定义在"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违背受托义务"上。这对认识背信犯罪的本质提供了立法依据和新的思路。从条文上分析,我国的背信犯罪发生在市场的经济活动中,其核心在于作为本人事务处理延伸体的行为人没有以本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事务,在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与本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没有服从本人的利益。欠薪不仅是一种侵犯劳动者财产权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具有违背社会信用的性质,对于危害严重的欠薪行为应当予以入罪,以发挥刑事保障社会信用底线的功能。建议改变刑法修正案(八)的"补充性"立法方式,单独设立"欠薪罪"的罪名和法条。为遏制和制裁金融市场出现的"老鼠仓"问题,《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应注意对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的区分,同时还应当注意本罪打击的范围,防止犯罪圈无限制扩大。德国是规定背信罪最早、研究背信罪最多的国家,具有丰富的实践和理论经验。研究德国背信罪的立法现状以及相关学说,有助于对背信罪和背信行为的正确理解,为我国今后增设背信罪打下理论基础。
2011年02期 v.26;No.146 103-10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K] - 刘源;候倩倩;
背信行为的本质在于违反诚实信用义务,滥用委托权限。认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应当坚持"背信的滥用权限说"所主张的观点。本罪中的"受托义务"不仅包括约定义务,而且还包括法定义务。本罪不属于目的犯,构成本罪并不需要有谋利或加害等特定的目的。本罪与挪用类犯罪既存在共同点,又有所区别。背信罪本质的多种学说之争在于背信犯罪刑事可罚性的非普遍认同性及其与他罪的易混淆性。我国刑法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两个特殊背信犯罪将"背信"的含义定义在"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违背受托义务"上。这对认识背信犯罪的本质提供了立法依据和新的思路。从条文上分析,我国的背信犯罪发生在市场的经济活动中,其核心在于作为本人事务处理延伸体的行为人没有以本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事务,在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与本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没有服从本人的利益。欠薪不仅是一种侵犯劳动者财产权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具有违背社会信用的性质,对于危害严重的欠薪行为应当予以入罪,以发挥刑事保障社会信用底线的功能。建议改变刑法修正案(八)的"补充性"立法方式,单独设立"欠薪罪"的罪名和法条。为遏制和制裁金融市场出现的"老鼠仓"问题,《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应注意对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的区分,同时还应当注意本罪打击的范围,防止犯罪圈无限制扩大。德国是规定背信罪最早、研究背信罪最多的国家,具有丰富的实践和理论经验。研究德国背信罪的立法现状以及相关学说,有助于对背信罪和背信行为的正确理解,为我国今后增设背信罪打下理论基础。
2011年02期 v.26;No.146 103-10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K] - 吴波;陈玲;
背信行为的本质在于违反诚实信用义务,滥用委托权限。认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应当坚持"背信的滥用权限说"所主张的观点。本罪中的"受托义务"不仅包括约定义务,而且还包括法定义务。本罪不属于目的犯,构成本罪并不需要有谋利或加害等特定的目的。本罪与挪用类犯罪既存在共同点,又有所区别。背信罪本质的多种学说之争在于背信犯罪刑事可罚性的非普遍认同性及其与他罪的易混淆性。我国刑法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两个特殊背信犯罪将"背信"的含义定义在"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违背受托义务"上。这对认识背信犯罪的本质提供了立法依据和新的思路。从条文上分析,我国的背信犯罪发生在市场的经济活动中,其核心在于作为本人事务处理延伸体的行为人没有以本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事务,在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与本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没有服从本人的利益。欠薪不仅是一种侵犯劳动者财产权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具有违背社会信用的性质,对于危害严重的欠薪行为应当予以入罪,以发挥刑事保障社会信用底线的功能。建议改变刑法修正案(八)的"补充性"立法方式,单独设立"欠薪罪"的罪名和法条。为遏制和制裁金融市场出现的"老鼠仓"问题,《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应注意对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的区分,同时还应当注意本罪打击的范围,防止犯罪圈无限制扩大。德国是规定背信罪最早、研究背信罪最多的国家,具有丰富的实践和理论经验。研究德国背信罪的立法现状以及相关学说,有助于对背信罪和背信行为的正确理解,为我国今后增设背信罪打下理论基础。
2011年02期 v.26;No.146 106-1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K] - 吴波;陈玲;
背信行为的本质在于违反诚实信用义务,滥用委托权限。认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应当坚持"背信的滥用权限说"所主张的观点。本罪中的"受托义务"不仅包括约定义务,而且还包括法定义务。本罪不属于目的犯,构成本罪并不需要有谋利或加害等特定的目的。本罪与挪用类犯罪既存在共同点,又有所区别。背信罪本质的多种学说之争在于背信犯罪刑事可罚性的非普遍认同性及其与他罪的易混淆性。我国刑法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两个特殊背信犯罪将"背信"的含义定义在"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违背受托义务"上。这对认识背信犯罪的本质提供了立法依据和新的思路。从条文上分析,我国的背信犯罪发生在市场的经济活动中,其核心在于作为本人事务处理延伸体的行为人没有以本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事务,在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与本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没有服从本人的利益。欠薪不仅是一种侵犯劳动者财产权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具有违背社会信用的性质,对于危害严重的欠薪行为应当予以入罪,以发挥刑事保障社会信用底线的功能。建议改变刑法修正案(八)的"补充性"立法方式,单独设立"欠薪罪"的罪名和法条。为遏制和制裁金融市场出现的"老鼠仓"问题,《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应注意对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的区分,同时还应当注意本罪打击的范围,防止犯罪圈无限制扩大。德国是规定背信罪最早、研究背信罪最多的国家,具有丰富的实践和理论经验。研究德国背信罪的立法现状以及相关学说,有助于对背信罪和背信行为的正确理解,为我国今后增设背信罪打下理论基础。
2011年02期 v.26;No.146 106-1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K]
- 顾华详;安娜;
依法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是世界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的通行做法。为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一些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都明确强调网络信息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坚持不断健全法制、加大法治规范力度,依法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并坚持把网络信息安全法治建设放在事关国家安全的位置保障优先发展。中国要提高网络信息法治保障能力,亟需缩小保障网络信息安全重要性认识上的差距,强力推进网络信息化领域的法治建设,不断提高网络信息法治的水平,重点是着力提升立法的规范性、权威性,强化立法的战略性,增强法律措施的可操作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强化规范行为的法治性,提高网络信息使用者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应对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犯罪的跨国性。
2011年02期 v.26;No.146 112-1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3K] - 顾华详;安娜;
依法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是世界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的通行做法。为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一些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都明确强调网络信息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坚持不断健全法制、加大法治规范力度,依法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并坚持把网络信息安全法治建设放在事关国家安全的位置保障优先发展。中国要提高网络信息法治保障能力,亟需缩小保障网络信息安全重要性认识上的差距,强力推进网络信息化领域的法治建设,不断提高网络信息法治的水平,重点是着力提升立法的规范性、权威性,强化立法的战略性,增强法律措施的可操作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强化规范行为的法治性,提高网络信息使用者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应对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犯罪的跨国性。
2011年02期 v.26;No.146 112-1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3K] - 陈华;翟坤;
为了应对金融危机,欧盟出台金融救市措施,而这些措施却给欧洲经济带来长期的低迷,传统的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理念正在更新,制定金融业的破产机制,做到"有生有死"就成为完善市场的必然选择。依据最新动态,欧盟提议建立一套"欧盟金融机构危机管理框架"。本文对其金融机构破产机制进行研究。分为三部分:一是欧盟金融机构破产机制产生的背景;二是欧盟金融机构破产机制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三是根据欧盟对金融制度的改革,提出了留给我国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2011年02期 v.26;No.146 123-1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4K] - 陈华;翟坤;
为了应对金融危机,欧盟出台金融救市措施,而这些措施却给欧洲经济带来长期的低迷,传统的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理念正在更新,制定金融业的破产机制,做到"有生有死"就成为完善市场的必然选择。依据最新动态,欧盟提议建立一套"欧盟金融机构危机管理框架"。本文对其金融机构破产机制进行研究。分为三部分:一是欧盟金融机构破产机制产生的背景;二是欧盟金融机构破产机制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三是根据欧盟对金融制度的改革,提出了留给我国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2011年02期 v.26;No.146 123-1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