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磊杰;
由美国新锐学者络德睦所著《法律东方主义》一书,在2016年由魏磊杰译成中文并出版后,引发了我国法学界的热议,"法律东方主义"这一表达日渐进入中国法律学人的日常修辞之中。之所以产生如此重大的影响力,原因大体有二:其一,作为一种话语的"法律东方主义",因为涉及面宏大,议题性强,既能突破部门法的知识区隔引发法律人群体的讨论,亦可为不同立场之学人所借用,以资表达自身的政治偏好与倾向;其二,中国硬实力的不断提升,客观上也要求在软实力层面与之匹配,在知识生产中,更多地彰显自身文明的主体性,而作为"法律东方主义"之反题的"东方法律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可堪与这种时代的诉求相契合。法律东方主义造就的结果往往是作为主体的西方人可以不自知地声称拥有对中国法的最终诠释权。对于这样一种垄断性的话语霸权,不对其进行反驳是不可能的,但反思甚至反驳并不等于就是简单地否定。之于未来中国,这种"重置法律现代性"的问题,就是如何实现从"法律东方主义"迈向"东方法律主义"的话语反转问题,究其根本就是在现有基础之上如何建构中国新法治体系话语的问题。建构中国新法治体系话语,绝非鼓吹学术义和团式的自我差异化,借此否定法治本身的"内在规定性"而填塞进其他东西,而只是意在对既有的褊狭的原教旨主义式的西方法治观念进行检讨与反思,以期为人类法治文明之精进开启另一种可能。本专题包含5位学者的短评,大体是对这一议题最新思考之结果,虽彼此之间论述视角与阐释逻辑各异,但最终的理论导向可谓异曲同工。诚愿这些点滴思索发挥抛砖引玉之效果,促发我辈学人能为中国法治之未来贡献更多的心力与激情。
2018年02期 v.33;No.188 11-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9K] - 魏磊杰;
由美国新锐学者络德睦所著《法律东方主义》一书,在2016年由魏磊杰译成中文并出版后,引发了我国法学界的热议,"法律东方主义"这一表达日渐进入中国法律学人的日常修辞之中。之所以产生如此重大的影响力,原因大体有二:其一,作为一种话语的"法律东方主义",因为涉及面宏大,议题性强,既能突破部门法的知识区隔引发法律人群体的讨论,亦可为不同立场之学人所借用,以资表达自身的政治偏好与倾向;其二,中国硬实力的不断提升,客观上也要求在软实力层面与之匹配,在知识生产中,更多地彰显自身文明的主体性,而作为"法律东方主义"之反题的"东方法律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可堪与这种时代的诉求相契合。法律东方主义造就的结果往往是作为主体的西方人可以不自知地声称拥有对中国法的最终诠释权。对于这样一种垄断性的话语霸权,不对其进行反驳是不可能的,但反思甚至反驳并不等于就是简单地否定。之于未来中国,这种"重置法律现代性"的问题,就是如何实现从"法律东方主义"迈向"东方法律主义"的话语反转问题,究其根本就是在现有基础之上如何建构中国新法治体系话语的问题。建构中国新法治体系话语,绝非鼓吹学术义和团式的自我差异化,借此否定法治本身的"内在规定性"而填塞进其他东西,而只是意在对既有的褊狭的原教旨主义式的西方法治观念进行检讨与反思,以期为人类法治文明之精进开启另一种可能。本专题包含5位学者的短评,大体是对这一议题最新思考之结果,虽彼此之间论述视角与阐释逻辑各异,但最终的理论导向可谓异曲同工。诚愿这些点滴思索发挥抛砖引玉之效果,促发我辈学人能为中国法治之未来贡献更多的心力与激情。
2018年02期 v.33;No.188 11-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9K] - 支振锋;
由美国新锐学者络德睦所著《法律东方主义》一书,在2016年由魏磊杰译成中文并出版后,引发了我国法学界的热议,"法律东方主义"这一表达日渐进入中国法律学人的日常修辞之中。之所以产生如此重大的影响力,原因大体有二:其一,作为一种话语的"法律东方主义",因为涉及面宏大,议题性强,既能突破部门法的知识区隔引发法律人群体的讨论,亦可为不同立场之学人所借用,以资表达自身的政治偏好与倾向;其二,中国硬实力的不断提升,客观上也要求在软实力层面与之匹配,在知识生产中,更多地彰显自身文明的主体性,而作为"法律东方主义"之反题的"东方法律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可堪与这种时代的诉求相契合。法律东方主义造就的结果往往是作为主体的西方人可以不自知地声称拥有对中国法的最终诠释权。对于这样一种垄断性的话语霸权,不对其进行反驳是不可能的,但反思甚至反驳并不等于就是简单地否定。之于未来中国,这种"重置法律现代性"的问题,就是如何实现从"法律东方主义"迈向"东方法律主义"的话语反转问题,究其根本就是在现有基础之上如何建构中国新法治体系话语的问题。建构中国新法治体系话语,绝非鼓吹学术义和团式的自我差异化,借此否定法治本身的"内在规定性"而填塞进其他东西,而只是意在对既有的褊狭的原教旨主义式的西方法治观念进行检讨与反思,以期为人类法治文明之精进开启另一种可能。本专题包含5位学者的短评,大体是对这一议题最新思考之结果,虽彼此之间论述视角与阐释逻辑各异,但最终的理论导向可谓异曲同工。诚愿这些点滴思索发挥抛砖引玉之效果,促发我辈学人能为中国法治之未来贡献更多的心力与激情。
2018年02期 v.33;No.188 14-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4K] - 支振锋;
由美国新锐学者络德睦所著《法律东方主义》一书,在2016年由魏磊杰译成中文并出版后,引发了我国法学界的热议,"法律东方主义"这一表达日渐进入中国法律学人的日常修辞之中。之所以产生如此重大的影响力,原因大体有二:其一,作为一种话语的"法律东方主义",因为涉及面宏大,议题性强,既能突破部门法的知识区隔引发法律人群体的讨论,亦可为不同立场之学人所借用,以资表达自身的政治偏好与倾向;其二,中国硬实力的不断提升,客观上也要求在软实力层面与之匹配,在知识生产中,更多地彰显自身文明的主体性,而作为"法律东方主义"之反题的"东方法律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可堪与这种时代的诉求相契合。法律东方主义造就的结果往往是作为主体的西方人可以不自知地声称拥有对中国法的最终诠释权。对于这样一种垄断性的话语霸权,不对其进行反驳是不可能的,但反思甚至反驳并不等于就是简单地否定。之于未来中国,这种"重置法律现代性"的问题,就是如何实现从"法律东方主义"迈向"东方法律主义"的话语反转问题,究其根本就是在现有基础之上如何建构中国新法治体系话语的问题。建构中国新法治体系话语,绝非鼓吹学术义和团式的自我差异化,借此否定法治本身的"内在规定性"而填塞进其他东西,而只是意在对既有的褊狭的原教旨主义式的西方法治观念进行检讨与反思,以期为人类法治文明之精进开启另一种可能。本专题包含5位学者的短评,大体是对这一议题最新思考之结果,虽彼此之间论述视角与阐释逻辑各异,但最终的理论导向可谓异曲同工。诚愿这些点滴思索发挥抛砖引玉之效果,促发我辈学人能为中国法治之未来贡献更多的心力与激情。
2018年02期 v.33;No.188 14-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4K] - 郑戈;
由美国新锐学者络德睦所著《法律东方主义》一书,在2016年由魏磊杰译成中文并出版后,引发了我国法学界的热议,"法律东方主义"这一表达日渐进入中国法律学人的日常修辞之中。之所以产生如此重大的影响力,原因大体有二:其一,作为一种话语的"法律东方主义",因为涉及面宏大,议题性强,既能突破部门法的知识区隔引发法律人群体的讨论,亦可为不同立场之学人所借用,以资表达自身的政治偏好与倾向;其二,中国硬实力的不断提升,客观上也要求在软实力层面与之匹配,在知识生产中,更多地彰显自身文明的主体性,而作为"法律东方主义"之反题的"东方法律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可堪与这种时代的诉求相契合。法律东方主义造就的结果往往是作为主体的西方人可以不自知地声称拥有对中国法的最终诠释权。对于这样一种垄断性的话语霸权,不对其进行反驳是不可能的,但反思甚至反驳并不等于就是简单地否定。之于未来中国,这种"重置法律现代性"的问题,就是如何实现从"法律东方主义"迈向"东方法律主义"的话语反转问题,究其根本就是在现有基础之上如何建构中国新法治体系话语的问题。建构中国新法治体系话语,绝非鼓吹学术义和团式的自我差异化,借此否定法治本身的"内在规定性"而填塞进其他东西,而只是意在对既有的褊狭的原教旨主义式的西方法治观念进行检讨与反思,以期为人类法治文明之精进开启另一种可能。本专题包含5位学者的短评,大体是对这一议题最新思考之结果,虽彼此之间论述视角与阐释逻辑各异,但最终的理论导向可谓异曲同工。诚愿这些点滴思索发挥抛砖引玉之效果,促发我辈学人能为中国法治之未来贡献更多的心力与激情。
2018年02期 v.33;No.188 17-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1K] - 郑戈;
由美国新锐学者络德睦所著《法律东方主义》一书,在2016年由魏磊杰译成中文并出版后,引发了我国法学界的热议,"法律东方主义"这一表达日渐进入中国法律学人的日常修辞之中。之所以产生如此重大的影响力,原因大体有二:其一,作为一种话语的"法律东方主义",因为涉及面宏大,议题性强,既能突破部门法的知识区隔引发法律人群体的讨论,亦可为不同立场之学人所借用,以资表达自身的政治偏好与倾向;其二,中国硬实力的不断提升,客观上也要求在软实力层面与之匹配,在知识生产中,更多地彰显自身文明的主体性,而作为"法律东方主义"之反题的"东方法律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可堪与这种时代的诉求相契合。法律东方主义造就的结果往往是作为主体的西方人可以不自知地声称拥有对中国法的最终诠释权。对于这样一种垄断性的话语霸权,不对其进行反驳是不可能的,但反思甚至反驳并不等于就是简单地否定。之于未来中国,这种"重置法律现代性"的问题,就是如何实现从"法律东方主义"迈向"东方法律主义"的话语反转问题,究其根本就是在现有基础之上如何建构中国新法治体系话语的问题。建构中国新法治体系话语,绝非鼓吹学术义和团式的自我差异化,借此否定法治本身的"内在规定性"而填塞进其他东西,而只是意在对既有的褊狭的原教旨主义式的西方法治观念进行检讨与反思,以期为人类法治文明之精进开启另一种可能。本专题包含5位学者的短评,大体是对这一议题最新思考之结果,虽彼此之间论述视角与阐释逻辑各异,但最终的理论导向可谓异曲同工。诚愿这些点滴思索发挥抛砖引玉之效果,促发我辈学人能为中国法治之未来贡献更多的心力与激情。
2018年02期 v.33;No.188 17-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1K] - 田雷;
由美国新锐学者络德睦所著《法律东方主义》一书,在2016年由魏磊杰译成中文并出版后,引发了我国法学界的热议,"法律东方主义"这一表达日渐进入中国法律学人的日常修辞之中。之所以产生如此重大的影响力,原因大体有二:其一,作为一种话语的"法律东方主义",因为涉及面宏大,议题性强,既能突破部门法的知识区隔引发法律人群体的讨论,亦可为不同立场之学人所借用,以资表达自身的政治偏好与倾向;其二,中国硬实力的不断提升,客观上也要求在软实力层面与之匹配,在知识生产中,更多地彰显自身文明的主体性,而作为"法律东方主义"之反题的"东方法律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可堪与这种时代的诉求相契合。法律东方主义造就的结果往往是作为主体的西方人可以不自知地声称拥有对中国法的最终诠释权。对于这样一种垄断性的话语霸权,不对其进行反驳是不可能的,但反思甚至反驳并不等于就是简单地否定。之于未来中国,这种"重置法律现代性"的问题,就是如何实现从"法律东方主义"迈向"东方法律主义"的话语反转问题,究其根本就是在现有基础之上如何建构中国新法治体系话语的问题。建构中国新法治体系话语,绝非鼓吹学术义和团式的自我差异化,借此否定法治本身的"内在规定性"而填塞进其他东西,而只是意在对既有的褊狭的原教旨主义式的西方法治观念进行检讨与反思,以期为人类法治文明之精进开启另一种可能。本专题包含5位学者的短评,大体是对这一议题最新思考之结果,虽彼此之间论述视角与阐释逻辑各异,但最终的理论导向可谓异曲同工。诚愿这些点滴思索发挥抛砖引玉之效果,促发我辈学人能为中国法治之未来贡献更多的心力与激情。
2018年02期 v.33;No.188 19-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1K] - 田雷;
由美国新锐学者络德睦所著《法律东方主义》一书,在2016年由魏磊杰译成中文并出版后,引发了我国法学界的热议,"法律东方主义"这一表达日渐进入中国法律学人的日常修辞之中。之所以产生如此重大的影响力,原因大体有二:其一,作为一种话语的"法律东方主义",因为涉及面宏大,议题性强,既能突破部门法的知识区隔引发法律人群体的讨论,亦可为不同立场之学人所借用,以资表达自身的政治偏好与倾向;其二,中国硬实力的不断提升,客观上也要求在软实力层面与之匹配,在知识生产中,更多地彰显自身文明的主体性,而作为"法律东方主义"之反题的"东方法律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可堪与这种时代的诉求相契合。法律东方主义造就的结果往往是作为主体的西方人可以不自知地声称拥有对中国法的最终诠释权。对于这样一种垄断性的话语霸权,不对其进行反驳是不可能的,但反思甚至反驳并不等于就是简单地否定。之于未来中国,这种"重置法律现代性"的问题,就是如何实现从"法律东方主义"迈向"东方法律主义"的话语反转问题,究其根本就是在现有基础之上如何建构中国新法治体系话语的问题。建构中国新法治体系话语,绝非鼓吹学术义和团式的自我差异化,借此否定法治本身的"内在规定性"而填塞进其他东西,而只是意在对既有的褊狭的原教旨主义式的西方法治观念进行检讨与反思,以期为人类法治文明之精进开启另一种可能。本专题包含5位学者的短评,大体是对这一议题最新思考之结果,虽彼此之间论述视角与阐释逻辑各异,但最终的理论导向可谓异曲同工。诚愿这些点滴思索发挥抛砖引玉之效果,促发我辈学人能为中国法治之未来贡献更多的心力与激情。
2018年02期 v.33;No.188 19-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1K] - 田飞龙;
由美国新锐学者络德睦所著《法律东方主义》一书,在2016年由魏磊杰译成中文并出版后,引发了我国法学界的热议,"法律东方主义"这一表达日渐进入中国法律学人的日常修辞之中。之所以产生如此重大的影响力,原因大体有二:其一,作为一种话语的"法律东方主义",因为涉及面宏大,议题性强,既能突破部门法的知识区隔引发法律人群体的讨论,亦可为不同立场之学人所借用,以资表达自身的政治偏好与倾向;其二,中国硬实力的不断提升,客观上也要求在软实力层面与之匹配,在知识生产中,更多地彰显自身文明的主体性,而作为"法律东方主义"之反题的"东方法律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可堪与这种时代的诉求相契合。法律东方主义造就的结果往往是作为主体的西方人可以不自知地声称拥有对中国法的最终诠释权。对于这样一种垄断性的话语霸权,不对其进行反驳是不可能的,但反思甚至反驳并不等于就是简单地否定。之于未来中国,这种"重置法律现代性"的问题,就是如何实现从"法律东方主义"迈向"东方法律主义"的话语反转问题,究其根本就是在现有基础之上如何建构中国新法治体系话语的问题。建构中国新法治体系话语,绝非鼓吹学术义和团式的自我差异化,借此否定法治本身的"内在规定性"而填塞进其他东西,而只是意在对既有的褊狭的原教旨主义式的西方法治观念进行检讨与反思,以期为人类法治文明之精进开启另一种可能。本专题包含5位学者的短评,大体是对这一议题最新思考之结果,虽彼此之间论述视角与阐释逻辑各异,但最终的理论导向可谓异曲同工。诚愿这些点滴思索发挥抛砖引玉之效果,促发我辈学人能为中国法治之未来贡献更多的心力与激情。
2018年02期 v.33;No.188 21-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66K] - 田飞龙;
由美国新锐学者络德睦所著《法律东方主义》一书,在2016年由魏磊杰译成中文并出版后,引发了我国法学界的热议,"法律东方主义"这一表达日渐进入中国法律学人的日常修辞之中。之所以产生如此重大的影响力,原因大体有二:其一,作为一种话语的"法律东方主义",因为涉及面宏大,议题性强,既能突破部门法的知识区隔引发法律人群体的讨论,亦可为不同立场之学人所借用,以资表达自身的政治偏好与倾向;其二,中国硬实力的不断提升,客观上也要求在软实力层面与之匹配,在知识生产中,更多地彰显自身文明的主体性,而作为"法律东方主义"之反题的"东方法律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可堪与这种时代的诉求相契合。法律东方主义造就的结果往往是作为主体的西方人可以不自知地声称拥有对中国法的最终诠释权。对于这样一种垄断性的话语霸权,不对其进行反驳是不可能的,但反思甚至反驳并不等于就是简单地否定。之于未来中国,这种"重置法律现代性"的问题,就是如何实现从"法律东方主义"迈向"东方法律主义"的话语反转问题,究其根本就是在现有基础之上如何建构中国新法治体系话语的问题。建构中国新法治体系话语,绝非鼓吹学术义和团式的自我差异化,借此否定法治本身的"内在规定性"而填塞进其他东西,而只是意在对既有的褊狭的原教旨主义式的西方法治观念进行检讨与反思,以期为人类法治文明之精进开启另一种可能。本专题包含5位学者的短评,大体是对这一议题最新思考之结果,虽彼此之间论述视角与阐释逻辑各异,但最终的理论导向可谓异曲同工。诚愿这些点滴思索发挥抛砖引玉之效果,促发我辈学人能为中国法治之未来贡献更多的心力与激情。
2018年02期 v.33;No.188 21-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66K]
- 冯果;吴双;
金融扶贫在精准扶贫战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国现阶段扶贫工作的难点在于扶贫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对扶贫资金持续监管困难、高成本与高风险导致的激励不足、统筹协调不力引起的扶贫效率低下。区块链金融凭借高效的区块链信息共享机制、可靠的分布式记账模式、去中心化的自规则模式、高度整合的统一信息系统,能够多维精准识别扶贫对象并建立扶贫诚信体系、零误差精确投放扶贫资金、实现扶贫资金全流程管理,有效克服了现存的障碍,完美地迎合了金融精准扶贫的需求。为使区块链技术与法律规范有机融合,需要推动监管科技的创新应用,将节点监管技术引入法律体系,通过立法确认智能合约的合法地位,以及明确区块链代码侵权责任。
2018年02期 v.33;No.188 24-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1K] - 冯果;吴双;
金融扶贫在精准扶贫战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国现阶段扶贫工作的难点在于扶贫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对扶贫资金持续监管困难、高成本与高风险导致的激励不足、统筹协调不力引起的扶贫效率低下。区块链金融凭借高效的区块链信息共享机制、可靠的分布式记账模式、去中心化的自规则模式、高度整合的统一信息系统,能够多维精准识别扶贫对象并建立扶贫诚信体系、零误差精确投放扶贫资金、实现扶贫资金全流程管理,有效克服了现存的障碍,完美地迎合了金融精准扶贫的需求。为使区块链技术与法律规范有机融合,需要推动监管科技的创新应用,将节点监管技术引入法律体系,通过立法确认智能合约的合法地位,以及明确区块链代码侵权责任。
2018年02期 v.33;No.188 24-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1K] - 刘士国;
当前,我国城市重金属污染严重,主要表现为关停、搬迁工厂场区土地污染,汽车尾气重金属污染,城市垃圾重金属污染,城市饮用水源的重金属污染。解决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重金属污染,必须树立环境权的新理念。环境权不仅是个人性权利,也是公共性权利,公民有提请公益诉讼的权利。重金属土地污染者应承担净化的责任,必须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即污染者优先负担。在污染者已不存在的条件下,国家和地方政府作为原企业的税收征收者或收益者应承担治理责任。对城市汽车尾气大气污染造成的人身健康损害,应建立汽车所有者、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居民的医疗费用补偿机制;必须改革环境执法体制,用反腐思维提高环境执法的效率性。建议制定"土地污染修复法""大气污染健康损害救济法",完善民主协商,破解城市PX项目、垃圾场选址等困局。
2018年02期 v.33;No.188 33-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3K] - 刘士国;
当前,我国城市重金属污染严重,主要表现为关停、搬迁工厂场区土地污染,汽车尾气重金属污染,城市垃圾重金属污染,城市饮用水源的重金属污染。解决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重金属污染,必须树立环境权的新理念。环境权不仅是个人性权利,也是公共性权利,公民有提请公益诉讼的权利。重金属土地污染者应承担净化的责任,必须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即污染者优先负担。在污染者已不存在的条件下,国家和地方政府作为原企业的税收征收者或收益者应承担治理责任。对城市汽车尾气大气污染造成的人身健康损害,应建立汽车所有者、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居民的医疗费用补偿机制;必须改革环境执法体制,用反腐思维提高环境执法的效率性。建议制定"土地污染修复法""大气污染健康损害救济法",完善民主协商,破解城市PX项目、垃圾场选址等困局。
2018年02期 v.33;No.188 33-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3K] - 刘宪权;朱彦;
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使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发生"量"和"质"等方面的变化。如果行为人故意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应根据犯罪行为较之于传统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变化情况进行从平、从重和从轻三种不同方式的处理。行为人如果对人工智能技术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有预见义务,成立过失犯罪。智能机器人可以分为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的智能机器人和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行为的智能机器人,前者不具有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后者具有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即为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即可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行为的智能机器人完全可以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犯罪行为的智能机器人适用刑罚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可以通过重构我国刑罚体系,对犯罪的智能机器人增设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种类。
2018年02期 v.33;No.188 44-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9K] - 刘宪权;朱彦;
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使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发生"量"和"质"等方面的变化。如果行为人故意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应根据犯罪行为较之于传统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变化情况进行从平、从重和从轻三种不同方式的处理。行为人如果对人工智能技术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有预见义务,成立过失犯罪。智能机器人可以分为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的智能机器人和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行为的智能机器人,前者不具有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后者具有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即为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即可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行为的智能机器人完全可以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犯罪行为的智能机器人适用刑罚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可以通过重构我国刑罚体系,对犯罪的智能机器人增设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种类。
2018年02期 v.33;No.188 44-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9K] - 关保英;
行政职位的法律视角就是行政职位必须由法律调控、行政职位必须有具体的典则形式和规范形式、行政职位必须有法律效力。行政职位的法律视角是促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环节,因为它可以使行政主体合理定位、使行政关系范式化、使行政权力职级化、使行政行为根基化。为此,行政职位必须典则化,即将行政职位统一在一定的行政法典之中来分配;行政职位必须规范化,即职位名称、结构、其他相关细节都要予以规范;行政职位必须关联化,即将行政职位与其背后的机构体系及行政大系统关联起来;行政职位必须具体化,即职位本身要包括具体内容,由形式上的静态变为实质的动态。
2018年02期 v.33;No.188 52-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8K] - 关保英;
行政职位的法律视角就是行政职位必须由法律调控、行政职位必须有具体的典则形式和规范形式、行政职位必须有法律效力。行政职位的法律视角是促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环节,因为它可以使行政主体合理定位、使行政关系范式化、使行政权力职级化、使行政行为根基化。为此,行政职位必须典则化,即将行政职位统一在一定的行政法典之中来分配;行政职位必须规范化,即职位名称、结构、其他相关细节都要予以规范;行政职位必须关联化,即将行政职位与其背后的机构体系及行政大系统关联起来;行政职位必须具体化,即职位本身要包括具体内容,由形式上的静态变为实质的动态。
2018年02期 v.33;No.188 52-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8K] - 韩旭;
"上命下从"与"检察独立"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甚至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状态。以"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为核心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强调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和依法履职独立性的保障。"上命下从"作为检察官履行职务的基本准则并非绝对的,法定主义、检察官客观义务和内心确信等均构成该准则适用的阻却事由。为防止"上命"的滥用,指令权的行使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且附具理由,以备日后查验,同时赋予下级检察官不服指令的异议权以及对明显违法指令拒绝执行的权利。职务收取权和职务移转权作为"上命"的组成部分,亦应规范行使,在《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已有规定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启动条件、适用情形和异议表达程序等事项,以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防止受到检察长或者检察上级的不当干预。
2018年02期 v.33;No.188 64-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3K] - 韩旭;
"上命下从"与"检察独立"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甚至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状态。以"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为核心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强调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和依法履职独立性的保障。"上命下从"作为检察官履行职务的基本准则并非绝对的,法定主义、检察官客观义务和内心确信等均构成该准则适用的阻却事由。为防止"上命"的滥用,指令权的行使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且附具理由,以备日后查验,同时赋予下级检察官不服指令的异议权以及对明显违法指令拒绝执行的权利。职务收取权和职务移转权作为"上命"的组成部分,亦应规范行使,在《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已有规定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启动条件、适用情形和异议表达程序等事项,以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防止受到检察长或者检察上级的不当干预。
2018年02期 v.33;No.188 64-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3K] - 殷啸虎;何家华;
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决定是我国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把法治提升到了治国理政的新高度,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双系统: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目前,学者们分别从"法"的维度、"法治"的维度、"治理"的维度对法治体系提出了不少有思考、有深度的观点和看法,但就体系的完整性、内容的确切性、论证的深刻性等方面而言,仍有不少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空间。基于此,对法治体系做了再商榷,认为法治体系实际上包含了两大体系:国家法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
2018年02期 v.33;No.188 73-8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5K] - 殷啸虎;何家华;
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决定是我国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把法治提升到了治国理政的新高度,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双系统: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目前,学者们分别从"法"的维度、"法治"的维度、"治理"的维度对法治体系提出了不少有思考、有深度的观点和看法,但就体系的完整性、内容的确切性、论证的深刻性等方面而言,仍有不少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空间。基于此,对法治体系做了再商榷,认为法治体系实际上包含了两大体系:国家法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
2018年02期 v.33;No.188 73-8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5K] - 肖建国;
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和最核心要素,健全的家庭结构和良好的家教功能构成了我国历史上青少年犯罪率较低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深刻的社会变革正猛烈冲击着家庭结构、监护观念、管教方法、保护措施等,家庭正在发生难以预料的巨大变迁,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稳中有降态势正面临着众多家庭解体的消极影响、亲子长期分离的潜在风险和现代年轻父母的先天局限等方面的家庭困惑。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法律应当高度关注和主动介入家庭这个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主战场",通过法治创新来破解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困惑,强化家庭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职能和效能,努力开创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新局面。
2018年02期 v.33;No.188 89-9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5K] - 肖建国;
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和最核心要素,健全的家庭结构和良好的家教功能构成了我国历史上青少年犯罪率较低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深刻的社会变革正猛烈冲击着家庭结构、监护观念、管教方法、保护措施等,家庭正在发生难以预料的巨大变迁,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稳中有降态势正面临着众多家庭解体的消极影响、亲子长期分离的潜在风险和现代年轻父母的先天局限等方面的家庭困惑。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法律应当高度关注和主动介入家庭这个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主战场",通过法治创新来破解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困惑,强化家庭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职能和效能,努力开创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新局面。
2018年02期 v.33;No.188 89-9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5K] - 倪春乐;
面对恐怖主义,国家和社会的安全需求高涨,全球范围的反恐立法出现了预防性立法的趋势。中国近十几年的刑事立法实践表明,刑事法在应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功能和价值预设上也出现了由事后惩治向事前预防的转变。主要表现为预备行为实行化处理,扩大刑法犯罪圈,强化打击恐怖活动中的抽象危险犯,同时限缩公民自由空间,剥夺恐怖活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满足预防的需要。这些立法变化有功利主义的合目的性,但也引起了对自由价值侵蚀风险的担忧。由此,我们应当理性审视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具体规范,在认可预防性正义必要性的前提下,通过刑事法内在运作机能的调整实现对侵权风险的防范,实现反恐中的具体正义。
2018年02期 v.33;No.188 96-10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3K] - 倪春乐;
面对恐怖主义,国家和社会的安全需求高涨,全球范围的反恐立法出现了预防性立法的趋势。中国近十几年的刑事立法实践表明,刑事法在应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功能和价值预设上也出现了由事后惩治向事前预防的转变。主要表现为预备行为实行化处理,扩大刑法犯罪圈,强化打击恐怖活动中的抽象危险犯,同时限缩公民自由空间,剥夺恐怖活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满足预防的需要。这些立法变化有功利主义的合目的性,但也引起了对自由价值侵蚀风险的担忧。由此,我们应当理性审视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具体规范,在认可预防性正义必要性的前提下,通过刑事法内在运作机能的调整实现对侵权风险的防范,实现反恐中的具体正义。
2018年02期 v.33;No.188 96-10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3K] - 张开骏;
偷换商户支付二维码、侵犯商户应收款的案件中,被害人是商户,财产对象是顾客的支付款这一财产性利益。不成立诈骗罪的关键在于:顾客只对商户存在认识,只有将支付款转移给商户的处分意识,他也不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商户不存在面向行为人的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不成立盗窃罪的关键在于:支付款自始至终没有进入商户的账号,而是直接进入了行为人的账号,商户没有占有过支付款,不符合盗窃罪侵害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的行为本质。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法益保护主义,本案可以解释成立侵占罪,根据在于:行为人对非法取得的商户财产负有返还义务,拒不返还的符合侵占罪本质;盗窃罪或者诈骗罪后占有他人财物的,作为共罚的事后行为被包括评价了,但是一旦先前行为不符合盗窃罪或者诈骗罪,事后的侵占行为有必要认定为独立犯罪。
2018年02期 v.33;No.188 107-1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0K] - 张开骏;
偷换商户支付二维码、侵犯商户应收款的案件中,被害人是商户,财产对象是顾客的支付款这一财产性利益。不成立诈骗罪的关键在于:顾客只对商户存在认识,只有将支付款转移给商户的处分意识,他也不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商户不存在面向行为人的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不成立盗窃罪的关键在于:支付款自始至终没有进入商户的账号,而是直接进入了行为人的账号,商户没有占有过支付款,不符合盗窃罪侵害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的行为本质。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法益保护主义,本案可以解释成立侵占罪,根据在于:行为人对非法取得的商户财产负有返还义务,拒不返还的符合侵占罪本质;盗窃罪或者诈骗罪后占有他人财物的,作为共罚的事后行为被包括评价了,但是一旦先前行为不符合盗窃罪或者诈骗罪,事后的侵占行为有必要认定为独立犯罪。
2018年02期 v.33;No.188 107-1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0K] - 陈志峰;贺大伟;
我国已经进入雾霾等复合型大气污染成为污染主要形态的时代,燃煤污染是复合型大气污染发生的主因之一,燃煤污染防治制度变得日益重要;基于大气污染的跨区域性和流动性,大气污染的跨区域联防联控制度的价值也已逐渐显现。我国通过数十年的法制建设,燃煤污染防治制度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制度均已构建完成,近年来更是日益完善。但是这两项制度在防控目标、防控机构、利益平衡机制以及监测和科研支持机制上仍有不足。为了进一步变革这一制度,提高制度的整体效率,我国有必要采取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和跨区域污染防治相结合的模式,建立起燃煤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建立综合性防控目标,组建常设管理机构,引入市场机制完善利益平衡体制,构建起完善的科研和检测综合支持机构,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推动燃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2018年02期 v.33;No.188 120-1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7K] - 陈志峰;贺大伟;
我国已经进入雾霾等复合型大气污染成为污染主要形态的时代,燃煤污染是复合型大气污染发生的主因之一,燃煤污染防治制度变得日益重要;基于大气污染的跨区域性和流动性,大气污染的跨区域联防联控制度的价值也已逐渐显现。我国通过数十年的法制建设,燃煤污染防治制度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制度均已构建完成,近年来更是日益完善。但是这两项制度在防控目标、防控机构、利益平衡机制以及监测和科研支持机制上仍有不足。为了进一步变革这一制度,提高制度的整体效率,我国有必要采取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和跨区域污染防治相结合的模式,建立起燃煤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建立综合性防控目标,组建常设管理机构,引入市场机制完善利益平衡体制,构建起完善的科研和检测综合支持机构,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推动燃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2018年02期 v.33;No.188 120-1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7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