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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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关注:商事立法研究

  • 我国商事登记统一立法面临的困境与改革路径研究

    范健;

    长期以来,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构建重管理功能,轻信用昭示功能;重行政监管,轻商人自律。由于缺失商事基本法,缺乏商法基本理念、原则与概念的指引,理论上关于商事登记行为的性质争论不休,实践中仍存在登记制度体系混乱、规范失衡等问题。在与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层面存在以下问题:公法色彩浓厚、共性规则缺失、规范用语和概念不统一、类型设置不健全、制度缺乏体系性、调整对象模糊、过程监管不足,以及公示衔接规则落空、无法应对数字经济时代带来的新挑战等。商事登记立法所出现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健康发展。要想解决这些问题,走出商事登记制度面临的困境,最低限度的举措是在民商区分、营利与非营利区分的理念指导下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不过,由于该条例的位阶较低,难以完成统筹,又由于商事基本法的缺失使得一些重大理念和概念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进一步的举措是在商事理念指导下制定《商事登记法》,以此作为过渡选择。但是,不管如何选择,中国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的最终目标都应该是制定《商法通则》,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商法典》。

    2025年02期 v.40;No.230 1-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7K]

《民法典》背景下的公司法修改

  • 新公司法下国有独资公司监督模式的制度检视与完善

    马更新;杨柔洁;

    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赋予国有独资公司在监督制度上的自主权,既可由监事会或监事行使监督职能,也可转由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该职能,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模式,但仍需进一步释疑与优化。在监事会方面,建议增补监事的任职条件以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在审计委员会方面,建议明确代行类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选任规则、具体职权,同时明确审计委员会中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细化外部董事规定,实现制度的充分竞争。

    2025年02期 v.40;No.230 30-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4K]

《刑法修正案(十二)》专论

  • 我国行贿犯罪立法的激励模式构建——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视角

    姜涛;

    《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体现了“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精神。如果把其误读为“受贿行贿一并罚”或“受贿行贿并重罚”,不仅会强化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攻守同盟”,使不敢腐的有效制约因素减少,反而造成贿赂犯罪滋生,而且造成刑法与司法解释之间的体系性矛盾,不利于发挥刑法的激励效应。发现概率与惩罚概率是社会控制的关键因素,有利于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刑法立法与司法应当选择犯罪预防效果的最大化模式。从立法上,行贿犯罪治理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既需要从正向激励上设置首犯免责条款,也需要从负向激励上构建严格实行行贿获利没收、行贿人黑名单等配套制度,增加行贿犯罪人的成本,降低行贿犯罪人的收益。

    2025年02期 v.40;No.230 45-6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6K]

跨学科研究

  • 人工智能挑战下对物行政行为理论的拓展

    汤啸天;李晶;

    探索建立对物行政行为的理论体系和操作规程,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一方面,对物行政行为的私人所有物也会处于物权法与行政法的交叉作用之下,产生财产权伴随义务;另一方面,拥有财产而产生的伴随义务不能无限扩张,在私人所有物上所呈现的“公私权重叠”必须具有合理的边界。对物行政行为的前提是尊重私有财产的所有权,恪守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与维护公共利益相平衡的原则,引导私人财产所有者在“有恒产者有恒心”的过程中不断增强财产伴随义务。改变我国对物行政行为研究薄弱的状态,必须按照依法、适度、互动、程序正当原则,廓清公共利益所包含的事项和内容,准确把握行使私有财产所有权获益的私人标准与避免公共利益受损的公益标准的结合,精准确定私人财产所有权受到限制的范围和尺度。

    2025年02期 v.40;No.230 65-9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3K]
  • 土地犯罪刑事风险探究与规制——基于行刑衔接的犯罪治理逻辑

    杨猛;

    从计划经济中的固化配额制到市场经济中杠杆作用的集中释放,土地资源流转交易更加活跃,在增进土地利用与交换价值的同时,也增大了土地犯罪风险。土地犯罪风险与土地法益类型具有相关性,土地流转过程涉及土地管理秩序法益、土地审批过程涉及公职廉洁性法益、土地开发使用过程又可能涉及环境资源保护法益,在以上土地审批、流转、交易、开发过程中对相关法益的损害必然会生成多元刑事风险。基于此,根据法益之间的关联性,可将土地犯罪类型化为直接性土地犯罪与间接性土地犯罪。通过规范保护目的的实质化调整,应当形成土地犯罪的前置行政立法和刑事立法的有效衔接,即前置法中要明确细化土地管理规定,为刑事违法评价提供一般性违法前提;在刑事法中设置专属的双层次土地犯罪规制体系,并以法益的实质损害作为评价的逻辑基础,进而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利用。

    2025年02期 v.40;No.230 91-10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7K]

党内法规研究

  • 论党内法规治理效能转化的双重分析框架

    陈光;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重心的转变以及党内法规治理效能鲜明的实践属性等,都对已有的理论分析框架提出了挑战,因而需要一种新的党内法规治理效能转化的分析框架。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双重分析框架,是在遵循直接相关、实践导向和系统性三个原则,结合现有研究成果和相关治理实践基础上构建而成。其中,静态分析框架由文本、主体和机制三个要素构成,文本是治理效能转化的渊源,主体是治理效能转化的纽带,而机制则是治理效能转化的依托。动态分析框架包括嵌入、转化和评估三个要素,嵌入是治理效能转化的前提,转化用来描述治理效能所呈现的样态,而评估则是确认治理效能转化情况的科学机制。这一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双重分析框架有着强烈的实践关怀与治理面向,在为党内法规治理效能转化提供较为可行的分析工具的同时,也需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并在治理实践中不断改进。

    2025年02期 v.40;No.230 106-1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9K]
  • 智慧监察体系的构建:以监察全覆盖为理论锚点

    朱嘉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下一阶段完善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提出了一系列改革要求,其实质是对贯彻落实监察全覆盖这一深化监察体制改革重要指导原则的具体体现。以监察全覆盖为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与准绳,当前面临的主要困境涉及监察范围的全面覆盖、监察对象的常态化管理,以及监察过程的多环节衔接等。要解决这些困境,必须探索全新的配套治理手段才能发挥制度创新应有的作用,为此需要构建智慧监察体系。智慧监察的本质就是依托数字技术,对国家监察的主体设置、模式构建、制度运行等深度融合的一种技术治理。其核心在于构建一个高度集成的“数智”监察系统,并辅以配套的“数治”规范体系与风险防范机制。智慧监察体系涵盖技术、功能、配套机制三类组成,其中功能组成是体系中心,包含智慧监察主体、智慧监察范围、智慧监察程序、智慧监察问责四部分。智慧监察体系的运行还要遵守以人力监管修正技术失灵、以算法规制防范算法妨碍、以公正原则制约效率盲从、以保密矩阵抵御安全风险、以制度供给弥补数字鸿沟等基本规则,如此才能保障体系运转的平稳、安全、有序。

    2025年02期 v.40;No.230 121-1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1K]

经典译介

  • 受雇算法:公司为人工智能承担责任的劳动模型

    米哈伊里斯·E.迪亚曼蒂斯;王延川;李倩琳;

    算法与它们正在取代的人类员工有一个共同特性:它们同样具备造成伤害的能力。在通常情况下,公司应对算法损害负责,但现有的公司责任评估规则是在只有人类才能代表公司行为的时代产生的。这些规则应用于算法损害并不适当,甚至完全无法适用。一些公司已经发现了这一法律漏洞,并正在迅速实现业务功能自动化,以降低自身的责任风险。应该寻求一种能够让公司对其数字劳动力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方法:在认定公司法律责任的情境下,某些算法应被视为公司员工。借鉴现有的雇佣关系功能性定位,应将“受雇算法”定义为公司对其进行实质性控制并从中获得实质性收益的算法。如果公司雇佣的算法造成了刑事或民事损害,公司应如同为人类员工造成的损害负责一样,对算法损害承担责任。原告和检察官可以利用现有的、以员工为中心的责任规则,在数字劳动力存在不当行为时追究公司责任。

    2025年02期 v.40;No.230 141-1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6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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