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访问量:20176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 民营经济权益保障的困境与完善路径

    刘凯湘;

    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推动创新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当前民营经济在权益保障方面仍面临诸多困境,包括观念歧视、政策不平等、执法过度等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集中详细列举了民营经济组织和经营者应当享有的各种类型的合法权益,彰显了较高的立法价值。为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熔“市场的冰山”,翻“融资的高山”,过“转型的火山”。

    2025年04期 v.40;No.232 1-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6K]
  • 习近平监察理论创新创造的五个观察维度

    解志勇;王杰;

    监察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创新创造可以通过公权力演化、监察权构造、对人监督、对监察监督和反腐败合作五个维度进行观察。公权力运行日益复杂化,带来严峻的监督挑战,促使其向多元共治、技术赋权、跨境延伸等新型监督模式转变。监察权作为对公权力的监督权,必须遵循法治效能、协同预防的逻辑框架及比例原则,精心平衡监督效能与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在“对人监督”机制的塑造方面,坚持公职人员全覆盖,严格秉持客观公正法治标准,充分保障监察对象的权利。因此,应构建起实效导向的监察权自体、同体、异体监督的立体交叉再监督体系。此外,跨国腐败日益增加,还要求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中国的监察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亦提供了国际反腐败合作的中国方案。

    2025年04期 v.40;No.232 21-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8K]

跨学科研究

  • 制度史视野下合作规制的法律变迁

    宋华琳;

    1949-1977年,伴随着社会主义工业化背景下行业管理体制的出现,形成了以计划为主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这极度压缩了行政规制的生存空间,企业的自主空间非常有限。1978年改革开放后,随着政企分开背景下行政管理改革的推进和企业自主权的形成,企业逐步摆脱了行政机关附属物的地位。此时,行政许可、技术标准等本属行政共同体内部的管理控制工具,逐步转型为现代意义的行政规制工具。企业有遵守法律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接受行政监督检查的义务。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行政规制日益成为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并体现为社会性规制、经济性规制及新兴领域规制等职能。行业协会和企业可以分别进行“集体式”和“个体式”自我规制。企业推行内部组织管理的改革,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企业标准,规范企业信息披露,通过引入元规制,实现对自我规制的规制。考察我国合作规制的法律制度史,更多地呈现出“自上而下式”的合作规制样态,构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方略。

    2025年04期 v.40;No.232 44-6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0K]
  • 核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任世辉;刘静;

    在我国“双碳”战略稳步推进的当下,核电法律法规,包括核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规范和促进核能产业发展,保障核电设施安全运行具有重大意义。我国有关核损害赔偿的立法散布在《民法典》、涉核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的两项批复中。这些法律规范仍存在立法体系缺失、批复效力层级不足,包括请求权基础、责任范围和责任主体在内的责任规范模糊以及财务保障不足等问题。在未来制度完善中,宜在《核安全法》框架下完善或制定独立的《核损害赔偿法》。在责任制度的完善中,应以高度危险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并明确其中可填补的环境损害的范围;结合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可预见性确定可赔偿的财产损失范围;厘清运入运出核设施致损时的责任主体;在平衡公众安全保障和核能产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拟定责任限额。在财务保障机制的完善中,可综合运用责任保险、自保、核电企业间的互保、资本市场等多种手段,为责任实现提供有效保障。

    2025年04期 v.40;No.232 66-8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9K]

刑法专论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新解与实践进路

    王志远;

    现实背景和政策目标的动态演进要求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的解读与时俱进。传统解读仅聚焦于刑事制裁层面的宽严调整,忽视犯罪处遇措施体系科学化的刑事法向度和当前法治建设中规范确证引导守法的现实社会需求,导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过度从宽导致规范松动”和“过度从严产生排斥效应”两方面问题。因此,有必要赋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以规范,宽以处遇”的新内涵:“严以规范”指实质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均应受到否定性评价;“宽以处遇”指犯罪处遇措施不应过度严厉而需尽可能宽缓。具体实现路径包括优化刑法实质评价、提升犯罪追诉能力并严格刑事执行、强化刑事诉讼沟通价值、平衡公益私权、确立分级处遇理念,以及立足体系化思维优化犯罪处遇措施。

    2025年04期 v.40;No.232 83-9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2K]
  • 自有外汇“对敲”行为的刑法认定

    汪明亮;

    自有外汇“对敲”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界定自有外汇“对敲”行为性质应坚持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相结合理念、刑法最后手段性理念、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理念、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自有外汇“对敲”行为的刑法认定必须考察“对敲型”非法经营罪的四个核心要件,即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变相买卖外汇是变相倒买倒卖外汇、具有营利目的、属于地下钱庄或换汇中介。自有外汇“对敲”行为不具有“对敲型”非法经营罪的核心要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可以通过反向行刑衔接,妥善解决自有外汇“对敲”行为的法律责任。

    2025年04期 v.40;No.232 100-1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5K]

新兴权利法律问题研究

  • 开源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监管范式转型——以DeepSeek为研究视角

    陈禹衡;

    DeepSeek引领了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变革,并具有混合专家模型的架构创新、知识蒸馏模式的技术升级以及开源模式下机器学习的资源富集这三大创新优势,但这三大创新优势同时也引发了法律监管风险。在DeepSeek的混合专家模型中,应该基于比例原则来优化门控网络的分配路径,消除过拟合现象,完善专家模型与门控网络的衔接路径并优化算法监管。在DeepSeek的知识蒸馏模式中,教师模型需要保持算法稳定性,基于可解释原则开展算法备案,同时根据学生模型的算法特征来避免数据泄露并合理处理数据。DeepSeek在开源后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平台应该积极履行看门人义务来强化监管,在敏捷治理框架下治理DeepSeek生成的虚假信息,根据开源情况动态调整数据保护范围,对不同阶段的训练用数据、处理中数据以及新生成数据提供类型化保护,并基于控制理论来优化DeepSeek的机器学习模型,实现系统化监管。

    2025年04期 v.40;No.232 112-1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0K]

党内法规研究

  • 党政联合立规备案审查机制的建构与完善

    王建芹;黄颖;

    党政联合立规是党政协作关系的文本化呈现,是中国政治和法治实践中独具特色的制度现象,被视为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衔接与协调的一个重要联结点。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党政联合立规也暴露出规范性不足、备案审查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亟待构建适配型备案审查机制以优化制度效能。在此背景下,二元双维备案审查模式展现出显著的创新价值:在审查主体维度,通过明晰党政权责划分,实现政治把关与专业审查的优势互补;在审查内容维度,建立主动审查与依申请审查并行的双向机制,既维护法治统一性,又为公民和党员提供权利救济渠道,确保规范内容符合法治原则与权益保障要求。二元双维备案审查模式不仅弥补了原有党内审查体系的制度短板,更契合我国“党的领导”与“人大至上”的宪制框架,为公民与党员的合法权益构筑起双重保障屏障,具有深远的制度建构意义。

    2025年04期 v.40;No.232 134-1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8K]
  • 论形成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基于地方实践的反思

    周悦丽;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完善党内法规,应当坚持系统观念,检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是否实现了“有力”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该体系在顶层设计与制度建设、工作机构与机制建设、专门人才与队伍建设、理论研究与学科建设、宣传教育与传播机制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政治认同与行动自觉不一致、专门机构与队伍建设不匹配、学科建设不足以支撑理论和人才需求、技术和信息支持有待拓展等系列问题。高质量完善党内法规,在保障体系建设上应当沿着政治领导、组织协调、制度规范、机制保障、技术支持、理论支撑的逻辑,以系统观念为基础、在政治与行动自觉的协同中整体性建构,以体系化为标准、科学布局建设内容,以制度缺陷分析为依据、着力补足短板弱项,以数智化转型契机、技术赋能释放制度效能,以质量导向发展为目标、加强学科建设,夯实理论和人才基础。

    2025年04期 v.40;No.232 149-16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9K]

初创学者佳作

  • 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计算方法研究

    肖宸彰;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是指必然的物质损失。“重大损失”数额的基本计算方法包含许可使用费法、损失法、利润法与成本法。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计算与商业秘密的形态密不可分。当商业秘密在市场上属于非独占形态时,在计算“重大损失”时需要考虑合法竞争者的因素;当商业秘密权利人与侵权人所处的地域及所占据的市场不同时,应适用许可使用费法作为“重大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计算“重大损失”时需要考虑密点分割、技术贡献率以及模块剥离的因素,但为弥补商业信誉损失所花费的补救费用不属于本罪中的“重大损失”。因经营信息被侵犯所产生的补救费用以及修复商业秘密保密制度所产生的补救费用属于本罪中的“重大损失”,但其具体范围和认定标准应受到严格限定。

    2025年04期 v.40;No.232 165-18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4K]
  • 下载本期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