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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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解释和适用:《合同编解释》专论

  • 以物抵债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规则——《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7条和第28条规定解读

    杨立新;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7条、第28条将以物抵债协议分为两种类型,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是履行合同债务的替代方式,在达成合意时生效。协议履行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债权人有选择权,请求履行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即使以物抵债协议经过法院确认书或者调解书确认的,也仍然是债权,不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近似于担保物权,或者属于合同变更,前者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是抵债财产已经转移的,依照让与担保的规则处理;后者没有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实现以物抵债协议的,属于合同变更,应当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变更规则。

    2024年03期 v.39;No.225 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20K]

《民法典》背景下的公司法修改

  •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法进路

    汪青松;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新公司法回应时代需求最为集中的体现和依归。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四个基本特征,同时还需要把握先进性、时代性和国别性几个关键的内在维度。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建构思路就是在现代企业制度所具有的先进性的基础上,为其注入时代性和国别性,使其更加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更好推动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更好服务国家战略,更好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公司法中国特色的增强主要表现在立法目的更加具有包容性、党的领导更加具有实质性、人民中心更加具有内涵性、法治企业更加具有适应性以及和谐共生更加具有操作性。未来仍然需要持续彰显公司法律制度演进的时代性、持续努力为公司企业组织输入社会性以及持续提升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协同性。

    2024年03期 v.39;No.225 14-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67K]
  • 气候风险视阈下上市公司高管合规义务新探

    官欣荣;

    ESG运动背景下气候变化的复杂性及不确定性带来前所未有的风险和挑战,气候诉讼使得气候侵权责任救济及上市公司信披合规与监管问题愈加凸显。为此,通过聚焦气候变化引发的治理风险及高管气候合规义务扩展的困局分析,提出如下解决之道:(1)基于私法分配正义理论,合理切分“牺牲责任的边界”,将公司法信义义务一般条款适当延伸,形成“忠实+勤勉+ESG合规”义务三元化的制度框架。(2)气候信息披露规范化方面不宜“一刀切”,披露主体方面可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市值规模企业予以差异化配置,即针对碳排放达到一定域值和达到一定市值的上市公司予以强制性规范配置,为高管合规经营提供刚性标尺;针对中小型上市企业气候信披仍以倡导性、自愿性规范配置为主;披露内容上应从注重企业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转向对企业可持续发展影响,可借鉴财务披露的重大性标准完善非财务性信息披露规则,完善双重重要性原则;披露实施机制方面注重发挥软法“遵守与解释”模式的优势(完善市场声誉惩戒机制)。(3)为加强“漂绿”行为监管,应完善“漂绿”行为的定义和问责标准,现阶段仍以配置适度的行政责任和高管职业保险机制为应对气候风险之上策。(4)为激励公司治理绿色转型,应在公司法绿色条款的硬法体系建设基础上加强ESG合规之规的软法供给,譬如可设立本土化的“安全港规则”,以为司法豁免/减免高管责任裁判提供参佐。

    2024年03期 v.39;No.225 30-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1K]
  • 论出资瑕疵情形下董事对债权人责任

    李政辉;

    2023年《公司法》修订通过构建董事内部对公司的赔偿责任与对外部第三人赔偿责任的双层递进结构,在体系上完成了出资瑕疵之际董事对债权人责任。在学理上,从行为法进路分析,使用代位权可合逻辑地解释公司债权人对董事的请求权。组织法分析中,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呈现出“董事-董事会-公司”的三层构造,出资瑕疵时董事对债权人责任在适用中面临诸多考验。观察已有司法实践,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适用效果并不明显。秉持组织法分析路径,董事对债权人责任须采限缩解释。

    2024年03期 v.39;No.225 43-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9K]

涉外法治研究

  • 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探析

    刘静坤;

    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事关涉外法治工作的顶层设计,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关键环节。现有的涉外法治研究主要是从职能角度出发,关注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等领域的内容,对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缺乏必要的关注。现阶段,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可重点关注以下三个维度:一是政策层面的战略规划。涉外法治具有内在的特殊性,需要研究制定专门的战略规划,包括专门战略规划体系和统筹协调机制。二是规范层面的法治措施。为丰富涉外法治措施储备,应从整体上优化涉外法治规范体系。除了健全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还有必要建设国际条约和判例数据库。三是实施层面的应对机制。涉外法治工作应对机制的建立,应当致力于应对国家利益面临的风险挑战,主要涵盖法律风险预警机制、法律争端解决机制、涉外法务工作机制和国际交流合作机制等领域。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需要与国内法治紧密衔接,共同服务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2024年03期 v.39;No.225 58-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17K]

国家安全法治:数据刑事治理专论

  • 数据安全刑事治理过程论

    张勇;

    过程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从过程论角度看,司法活动就是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刑事治理具有过程性、阶段性和系统性。在刑事治理系统内部,狭义上包括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定罪、量刑、行刑)过程和阶段;广义上包括制定、实施犯罪预防措施、司法解释、刑事政策的过程和阶段。在刑事治理过程系统外部,则包括行政机关针对数据犯罪进行的政府治理、企业组织和个人参与的社会治理过程和阶段。在数据安全刑法保护方面,须从过程论角度,确立数据安全刑事治理过程理念,转变传统的管控模式,加强对数据利用过程的规制,同时强调多元主体参与刑事治理过程。数据安全刑事治理的过程性决定了其系统内外部各阶段应当是衔接协调的,具有刑事风险预防、分类分级保护、硬法软法融合、多元主体参与四项机能,形成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运行机制。各方参与主体应遵循数据安全刑事治理过程运行的规律性,构建刑事风险评估、定罪量刑互动、刑事案件过滤、刑事合规激励等过程机制,推进数据安全刑事治理现代化转型。

    2024年03期 v.39;No.225 73-8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4K]
  • 我国数据犯罪立法的反思和重整

    孙道萃;

    《数据安全法》与刑法之间存在宏观理念不协调、具体制度的代际落差、面向数据与信息“二元”立法的整体预案落空等规范“脱钩”问题。应统筹把握立法的主要内容、排列立法的重难点及主次逻辑、科学处理两法衔接的标尺与边界等。具体立法清单为:宜增设第151条之一暨数据、个人信息非法出境罪;增设第226条之一暨扰乱数据交易管理秩序罪;增设第231条之三暨妨害数据正当竞争罪;修改第285条第1款暨破坏重要数据、敏感个人信息安全罪;修改第285条第2款暨非法获取数据、个人信息罪;修改第286条之一暨拒不履行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管理义务罪;增设第286条之二暨破坏数据、个人信息安全罪。

    2024年03期 v.39;No.225 87-10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65K]

纪检监察研究

  • 监察法规的基本属性研究

    王园;

    监察法规具有跨法和政治的鲜明特点,是连接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桥梁纽带,是将反腐败纳入法治轨道的重要制度保障。一方面,监察法规属于法律法规的一种,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符合一般法律的制定要求,具有一般法律的属性;另一方面,它也与党内法规相衔接,与党内法规的基本理念、原则要求保持一致,本质上是党内法规的法律形式表达,具有相较一般法律法规更为突出的政治属性。监察法规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建立在对其政治和法律双重属性的深刻理解和把握之上。

    2024年03期 v.39;No.225 103-1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61K]

初创学者佳作

  • 从上海地方法院看理想与现实之间的法制近代化(1927-1937年)

    陈宇超;

    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是近代上海区域法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该院在江苏上海地方审判厅的基础上改组设立。作为法制近代化产物的新式法院,不仅没有获得系统性制度和资源的支撑,反而饱受中国传统文化中负面因素的影响,“郑杨案”的发生更是使得法院一度陷入困境。沈锡庆接任院长后,面临案件数量激增,司法行政事务繁杂和涉外案件众多的艰难处境,通过其积极努力一一作出了应对。上海的特殊地位常引来中外各方势力在此博弈。上海特别市建立后,更出现与江苏省的省市之争,使得江苏上海地方法院身处夹缝之中,处境日囧。然而在有限的空间中,其仍实现了华界法制的全面近代化并协助收回了租界法权。

    2024年03期 v.39;No.225 120-1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22K]
  • 数据资源持有权的法律功能与规范构造

    王年;

    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政策法律化的首要问题是探明数据资源持有权在数据“三权分置”中的功能定位,完成数据资源持有权规范构造。由数据产权“三权分置”协调与平衡数据来源者、数据持有者和数据使用者之间利益的根本目标所决定,数据资源持有权既非一项“权能”,亦非单纯的“数据使用权”,而是在数据产权“三权分置”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客体转化、合法性确证、目的性控制和利用终止功能的归属性产权。数据资源持有权的客体应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依法依规可用于流通使用的公共数据和企业数据集合。数据资源持有权的主体为合法、安全地生产和控制数据付出了劳动和其他成本,并对数据利用的目的和方式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数据资源持有权人可通过行使持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取回权、收益权等权能实现对数据资源的自主管控和收益。

    2024年03期 v.39;No.225 137-1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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